依法行政视角下的房价调控
    2007-06-25    作者:方家平    来源:大众日报

  今年5月以来,面对再次飙升的房价,南京市首开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先河,对商品住宅实施以“政府指导价”为核心的价格监管制度:核准基准价、限定利润率、规定最高涨幅5%……这一措施出台后,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开发商、普通市民、专家学者等纷纷加入其中。(6月24日新华社)

  在这场争论之中,人们过多地关注于房价该不该运用行政手段调控,而忽视了南京市此次调控房价之举实际上是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房价进行调控的有益探索。
  在市场经济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一些人似乎走入了只要市场调控不要行政调控的单行道,对行政调控心存芥蒂甚至反感。其实,同过去只要行政调控不要市场调控一样,任何偏向一边的单行道是行不稳、走不通的。市场的“无形之手”与行政的“有形之手”从来都是调控经济运行的两只高手。
  时下主要依赖于市场调控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不断飚升的态势,致使百姓购房难。此时,以民生为己任的政府自然不能袖手旁观。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运用市场与行政的两手来调控房价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职责。至于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的公开叫板,甚至指责政府管房价是“开倒车”,显然是从一己私利出发的。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特别强调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在考量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之时,应更多地关注这种调控手段是否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摒弃一些不必要的争论。
  从南京市此次运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来看,整个过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无懈可击,可以说是依法行政的典范。《价格法》规定,“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住房显然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商品,对其实行政府指导价无可厚非。正是基于此,江苏省早在1998年就将普通商品住房列入了政府指导价格商品的目录。既然住房列入了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畴,那么政府部门就有权限规定房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去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制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应该实行成本监审,价格管理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由此看来,南京市对房价的调控,均是在以实际行动依法行政。如果说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开倒车”行为,那说明其对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根本就缺乏了解。
  笔者认为,南京市依据《价格法》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房价进行价格监管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当众多调控措施对房价难以奏效之时,南京市的做法完全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把住房列入全国范围的政府指导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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