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乱倒垃圾”未必是最好的办法
    2007-06-06    陈光明    来源:齐鲁晚报
  6月5日《北京晨报》报道,根据建设部4日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最高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而个人有这些行为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的确,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直接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在道德尚难以自律的情况下,给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对约束此类行为的确有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经济处罚不能太离谱,必须根据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违规程度而定。比如,如果一位市民偶尔把垃圾扔在路边,就要面临200元以下的罚款,想必会引起不少市民的不满。这是因为,200元的罚款,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与罚款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
  更重要的是,在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作出处罚之前,政府部门可曾为市民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和空间?在经济处罚之前,有没有对市民进行过必要的提醒和教育?要知道,经济处罚只应该是次优选择,而教育才是最普遍的手段。
  事实上,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等动辄施以重罚,反映出的是一种“以罚代教”的工作方式。诚然,市民要不断提高法制意识、环保意识,但政府更应该营造一个环境更宽松,规定、措施等更人性化的城市环境,使人们在这样的城市里随时受到城市人文环境与文化底蕴的熏陶。而这种熏陶与政府一贯的执政理念息息相关,其中,各种规定、措施是否人性化,就是一项重要内容。
  从这个角度说,“以罚代教”的做法值得商榷。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的确反映了他们的道德水准、文明程度与城市文明发展的需求存在差距。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更应该做的,是想方设法对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并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卫生设施,进而使市民按规定处理垃圾成为一种“公序良俗”。显然,过度依赖高额罚款是难以达到这个目的的,而“罚款教育”更是与城市文明背道而驰,不利于城市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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