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监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治理水污染如何突破治污法规严重滞后这道坎呢? 国务院近日印发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该《方案》中具体提出,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同时,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0.8元。 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提供的情况显示,目前中国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费严重偏低,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55%,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平均每吨0.67元,仅相当于处理成本的67%。其他600多座城市大多数没有建污水处理厂,许多城市没有征收污水处理费。
法规滞后 污染者责任难认定
进入5月以来,太湖蓝藻提前爆发,被太湖滋养了千百年的江苏无锡,以一场严重的用水危机,再次敲响了我国水环境危机的警钟。 沱江污染、松花江污染、北江污染……我国近年发生的污染事件多次刺痛我们的神经。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称,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在环保人士看来,所有大规模的水污染几乎都由工业污染造成。比较一下松花江水污染与广东北江污染,会发现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企业行为导致污染;企业都是临江而建;都是江河的下游城市受害、停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表示,就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而言,在污染物质较多的情况下,责任人是很难认定的。即使确定了污染物质,但排污企业又众多,仍很难认定他们之间的责任。有的企业达标排污但排污量很大,有的企业达标排污量很小,有的企业经常超标排污,它们的污染物聚集起来造成了污染,这些企业之间责任如何分配就成了难题。按连带责任的话,对那些达标排污的企业就不公平;要按按份额责任的话,每个企业之间的责任份额很难确定。 但是,汪劲认为,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并不禁止超标排污,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即可。而通常这种排污费低于这个企业治理排污的成本,企业便宁愿超标排污了。而且,在个别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不交纳超标排污费。这种具有主观过失的超标排污行为,远比无过失责任要严重。“同时,水污染存在跨流域的问题,上游和下游的不同主管部门容易推卸责任。”
守法成本高 致污染者“屡罚屡排”
一边治理,一边污染。困扰我国环境保护的这一怪圈,使一些企业形成“宁可受罚也不愿治污”的行为习惯,甚至出现“屡罚屡排”的不法行径。 以吉林省牛河水污染事件为例,肇事者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多次偷排污染物。而按照目前的法律政策,“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便被环保部门抓到了,这家企业被罚款的额度最多就是
10万元。而据专家介绍,这样规模的一家企业,治理成本一年下来肯定不止10万元。所以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诱惑下,企业会一次次铤而走险。 再者,根据现有的法律,如果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成都川化集团造成的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约2亿元。但是最后罚款和赔偿共约1200万。污染环境的代价低,正是企业不重视环保的症结所在。 与违法成本低相对应的,是守法成本过高。一是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高。以污水处理为例,造纸行业一套日处理能力为150吨的碱回收工程需投资近亿元,运行费用可占其销售总收入的10%以上。如此巨额投资,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是不太情愿付出的;二是遍布全国的成千上万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技术限制等因素,污染治理成本已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经济效益。
破水污染困局 亟须“加大惩治力度”
既然违法者占便宜,守法者会吃亏,这就带出一个严重的问题:谁还守法呢?针对环保领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禁而不止的现象,“加大惩治力度”似乎成了唯一选择。 许多有识之士提出,要增强法律刚性。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提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造成了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与现行经济生活水平的不相适应。如果相对于违法者所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处罚金额微不足道,就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事实上,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环境执法还要超越“权力”、“政策”这两道坎。 依据法律规定,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是地方政府。如何突破地方保护主义是道坎。 刘明俊律师认为,政策导向限制了企业的治污积极性。他介绍说,环保产品与普通产品相比,在国家税收上没有优惠,让企业自掏腰包为“环保”埋单,这无疑限制了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同时,在行政管理上的限期治理制度中,决定部门是政府而非环保部门,于是某些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虑,对于限期治理后还不达标的企业并不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基于此,专家建议,我国应将环境建设与环境执法分开,把环境建设任务交给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则专心履行执法职能,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国家还应加大对环保部门的财政投入,保证执法经费和执法人员的工资,减少环保部门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让执法者“挺起腰杆说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