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为了保证危改政策“一碗水端平”,避免出现“钉子户”,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目前,一户一票的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发到了酒仙桥街道5473户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于6月9日进行。(6月3日《新京报》)
所谓“同步拆迁”,也就是说拆迁不再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而是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协议后,所有人就得同时搬走,即使少数人不同意也没有用。显然,“同步拆迁”能够大大节省开发商的谈判成本,不必再为“钉子户”犯愁——因为在“同步拆迁”方式下,“钉子户”的要求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可疑的是,“这个比例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投票却马上就要开始了,不知道谁将享有关于“这个比例”的“最终解释权”呢? 然而笔者并不关心“这个比例”最终会是多少,因为即使将这个比例规定为99%,那也是完全不合理的。法治社会,在私人财产面前,没有一位公民的物权可以被“忽略不计”。在我看来,“同步拆迁”简直是对刚刚诞生的《物权法》的极大羞辱。 一定比例的少数服从一定比例的多数——这是我们对于“民主”的最朴素理解。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往往难以就某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因此,为了就公共问题形成最终的决定,人们确立了多数决定原则。但是,多数决定原则运用到极端,必然侵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这就会产生“多数人暴政”——比如,投票瓜分某人的财产,或者违背法律投票判处某人死刑。为了避免“多数人暴政”产生,有必要在多数人权利和少数人权利之间进行必要的折衷和平衡,人们确立了基本人权制度,并且将基本人权置于比多数决定原则更优先的位置——在基本人权面前,多数决定原则无效。 财产权和生命权、自由权一样,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所谓“由全体居民以民主方式决定拆迁进程”显然正是一种“多数人暴政”。因为大家虽然是邻居,但各人只是对各人的财产享有处置权,各人没有权利通过投票的方式处置他人的财产。 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避免越到最后拿到的补偿越多的现象——诸如此类的提法实在是很荒唐的。你愿意以什么条件卖你的房子是你的事,我愿意以何种条件卖我的房子是我的事,大家各不相干,何来公平与不公平之说?为权利而斗争未必是可耻的吗?拆迁谈判应该是开发商与居民之间的谈判,而不是居民与居民之间的“民主表决”,居民没有这个义务,更没有这个权利。通过投票的方式“同步拆迁”,是拆迁方一种阴险的转嫁矛盾举措。 值得一说的是,“重庆钉子户事件”在某种程度上给开发商们上了一堂警示课,想尽办法“有效杜绝‘钉子户’”于是成为一些开发商的积极追求。但是,他们又不愿意付出更多成本,所以就想到了“同步拆迁”这样的“伪民主秀”,挟多数以令少数。一些开发商在媒体面前侃侃而谈,实施“同步拆迁”,“主要是保护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仿佛自己是一个慈善家,是专门给居民送钱来了,而根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听着真让人反胃。试问,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我们可否也用同样的“民主方式”决定一下房价呢?乃至,通过同样的“民主方式”决定一下如何“分配”开发商的财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