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固定住所落户,城市能够承受
    2007-05-25    佚名    来源:新京报

    户籍制度改革总能吸引人们的目光。昨日(24日),有媒体披露,公安部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改革思路,拟采取五大改革措施,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5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这是一个好消息。此次改革,尽管把“合法固定住所”作为户籍迁移的依据,事实上还存在户籍迁移的门槛,不过,这个门槛也许是必要的。有的公民可能在一些大城市买不起或租不起房,而难以成为这些城市的居民。但是,任何一个公民只有居住在一个地方,才能在这个地方合法地履行公民的义务,享受公民的权利,政府部门也才能有效地为这个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所以,问题不在于有没有门槛,而在于门槛是不是含有身份歧视。按新的改革思路,不论一个公民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他要迁往新的居住地都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他有无合法固定住所,这就消除了对农民的身份歧视。户籍改革应该从消除身份歧视、地域歧视开始,应该从消除房户分离开始,什么叫户,户首先是居住地的概念。
    眼下披露的公安部改革意见只是一个大的思路,还有一些技术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这个表述中,什么叫“取得”?买了房算取得,租了房算不算?买了一年算取得,买了一天算不算?还有,什么叫“合法固定住所”?50平米房住3口人是合法固定住所,20平米房住10个人是不是?要不要像一些国家一样,建立一个“标准住房”的概念?这些技术性问题都需要解决。但我们同时认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公安部没有必要对这些技术性问题作详细规定,具体的改革办法可以由地方政府或一些城市政府自己决定。
    对于目前这个改革思路,可能有人表示担心。城市政府能不能承受外来人口包括农民的大量迁入?基础设施会不会不堪承受?城市的社会保障能不能满足新的人口的需要?等等。我们以为,这些担忧是不必要的。改革方案实施后,能在城市落户的农民工只是一少部分。即使不改革,他们也已经居住在城市,不存在太大的新增压力问题。能落户的农民工是买得起或租得起住房的人,也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人,他们向城市政府纳税,不要城市的“低保”或救济,也不会成为财政的负担。所以,这个改革算不上激进。
    也许主张激进改革的人士对这个方案不满意。不过,这个方案与过去相比,的确易操作、方向正确,容易平滑过渡到终极目标。所谓终极目标,我们认为,就是一个公民或一个公民家庭,只要在进入一个城市居住,且住所符合城市规划标准,就必须允许其登记为户籍居民,并很快享有各种权利。
    当下,也许一下子取消任何进城的门槛,例如,住在城市立交桥下的人也可以落城市户口,可能形成大规模的“贫民窟”,把全社会的“二元结构”复制到城市内部。毕竟,第一,目前已经事实上存在零散的“贫民窟”,如果有鼓励政策,“贫民窟”的规模会更大。第二,“贫民窟”居民大量存在,等于把全社会的“二元结构”复制到了城市,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这些人口的子女成长将极为困难。第三,大规模“贫民窟”的存在,也许会使大城市的产业结构呈现“大而全”的特点,劳动密集型产业会有相当规模,结果会挤压其他地方经济发展空间,加剧其他地方经济的“空心化”。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随着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看,所有人的流动问题都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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