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部门销售冠军,曾以业绩突出受到某药业公司嘉奖的韩女士,却因怀孕被该公司以内部调整为由口头辞退,并且拖欠韩某5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的工资9141元。韩某一纸诉状将昔日的“东家”告上仲裁庭。
事件回放
韩女士于2004年3月与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14日。韩女士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该药业公司的销售冠军,药业公司还在2005年底还奖励韩女士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计4000多元,作为对其突出业绩的奖励。但是,到了2006年9月份,药业公司得知韩女士怀孕后,态度发生了本质变化。该药业公司的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多次找韩女士谈话,要求韩女士辞职,遭到韩女士的拒绝。2006年10月份,人力资源部经理口头通知韩女士,因公司内部调整,公司决定与韩女士解除合同。韩女士要求药业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却遭到拒绝。当天,韩女士去参加公司的例行周会被部门经理阻拦。阻拦的理由是,药业公司已与她解除了合同,她已不再是公司员工了。
对薄公堂
今年3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此案。韩女士的代理律师王律师与该药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出庭。 某药业公司称,韩女士在2006年9月11日至18日连续旷工8天,公司按规定予以辞退。 王律师表示,9月15日至9月17日公司组织员工到外出游玩,韩女士因怀孕未参加。同时公司打卡报到记录显示,所谓的连续旷工8天纯属无稽之谈。 某药业公司又称,从2006年10月25日起,韩女士不交接工作也不到公司上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王律师表示,截止仲裁当天,药业公司一直未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给韩女士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也不允许韩女士上班,韩女士怎么交接工作? 某药业公司又提出韩女士有数笔货款未能收回,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王律师反驳了这一观点,韩女士是在客户得到药业公司开据税票后发货的,不是现金结帐的。没有回款,应由公司负责催要,不应由韩女士负责。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药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5月份停发了韩女士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依法向韩女士支付所欠发的工资。另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办法》有关规定,药业公司还应向韩女士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药业公司同意支付上述两项费用。
律师观点
本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王楠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在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合同。某药业公司因韩女士怀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此项规定。但是,由于本案的当事人韩女士表示不愿意再为该药业公司工作了,所以本案的讼诉重点就围绕如何索要拖欠工资展开。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义务。在本案中,某药业公司从
2006年8月份便以种种借口停发了韩女士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某药业公司还应向韩女士支付所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