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通”又成被告
公交公司被判退还押金
    2007-04-06    王超    来源:市场报
  公交“一卡通”的押金问题,折射出公共服务产品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一般都由决策部门说了算;相关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维权缺乏保障。
  “尽管我的案子最终调解了,但法院已经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一卡通公司归还我交的押金,同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4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状告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一案结案。
  去年3月,董正伟购买了北京一卡通公司发行的“北京城市交通一卡通”,按照规定交了20元押金。今年2月某日,他在乘车时发现该卡不能读取信息了。第二天,董正伟去一卡通服务网点要求换卡,网点服务人员认为卡已经被人为损坏,不能退换,于是将卡收回。几天后,一卡通公司把卡和卡内剩余的钱款交给他,同时表示买卡时交的20元押金属于一卡通的工本费,由于卡已经被损坏,因此不能退还。
  多次交涉无果后,董正伟把北京一卡通公司告上了法院。
  董正伟在起诉状中表示,自己以先付费的方式来消费一卡通公司所提供的客运服务,双方形成了一般客运合同关系,一卡通公司在收取20元充值费后,还要收取押金,加重了他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方占用押金所带来的利息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可以收取押金。”一卡通公司的代理人说,该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不享受政府补贴,发卡时收取押金是为了防止有人重复领取卡片、防止人为丢弃或损害卡片、防止流动人口卡片逸出带来的损失,从总体上控制发卡成本,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
  北京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德和认为,一卡通公司向乘客收取押金,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金,这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交一卡通的推行方式,这种合同不存在乘客不履行交款义务的风险。因为,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先,公交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在后。从本质上讲,只要持卡人的公交IC卡上有余额,乘客就不是债务人而应该是债权人,公交公司才是债务人。因此,由债权人再向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从事公益诉讼的律师则认为,对于公交企业的这种“圈钱”行为,政府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肩负审查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轻而易举地给企业的“圈钱”方案加盖了“印章”,给“霸王条款”一块合法的挡箭牌。
  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事实上,“一卡通”押金事件违反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违反了《价格法》。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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