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覆盖农民工要因地制宜
    2007-03-19    社论    来源:新京报
    建设部近日表示,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让各类群体享有社会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环节。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中等收入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向农民工推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有益的尝试。但也有人质疑其可操作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果要覆盖农民工,需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以农民工的需要为出发点,设计合理的操作办法。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农民工,是同工同酬的权利。农民工的职业不是农民,而是产业工人,也应该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保障等福利。住房公积金一部分是职工自己缴纳的储蓄,一部分是雇佣单位缴纳的强制性补贴,如果同等工作实行同等报酬,农民工应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要考虑用途。这类群体的住房归宿无非是三种,一是回户籍所在农村,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二是在大城市打工,在原户籍所在县城购买或租赁住房,三是在所在务工城镇购买或租赁住房。
    设计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对三种情况通盘考虑。回农村宅基地建房如果能够享受公积金贷款,就需要有宅基地产权的抵押制度;回原户籍县城购买或租赁住房,就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账户,满足这两种情况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定居在所在务工城镇的比例是最少的,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只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限定,并不能依靠打工的年份把三种情况区分开。而只让一类群体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其他群体就不公平。进城务工初期,农民工并没有把握决定今后的归宿,是否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看自己今后是否能用。所以,让农民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就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拓宽公积金制度的使用途径。
    住房制度体系覆盖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最容易的突破口。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占用当地的财政支出,更容易让城市户籍人口接受,政府执行的难度相对要小。经济适用房制度利用城市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用、部分税费的减免,只有为城市服务够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才能享受。廉租房制度费用直接从财政中支出,需要为城市纳税的公民才能享受。对于失地农民给予各项住房保障是必要的,失地农民很难进入商品化住房市场,在征地时就应该考虑其住房保障问题。农民工在原户籍一般具有宅基地,这是对农民工最好的保障。如果要让农民工享受城镇住房制度,农村的宅基地需要建立合理的流转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住房制度的一个小方面,要让农民工享受城镇职工的所有权利和福利,根本在于户籍制度改革。一些城市曾实行蓝印户口制度,让相当一部分外来人口成为有户籍的本市居民。但蓝印户口制度加大了房地产需求,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发展过快不得不暂停。中国尤其是大城市目前还很难完全取消户籍,只可能采取渐进式的城市化。在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后,一些大城市可以考虑恢复蓝印户口制度。
    合理的住房制度有利于加快城市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破解三农问题,但也要考虑避免消费过高使农民住不起,避免“贫民窟”出现。社会保障是城市化的门槛,住房保障制度是必须考虑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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