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日前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通过推进房产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征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措施,重新设计税种,重新设计税收分享比例,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能力,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广州日报》8月26日)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资料显示,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基本是六四开。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能并未减少,反而越来越繁重,由此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亦即地方政府管的事情很多,担负的责任很大,但掌握的财力有限。眼下一些地方政府隐性负债,一些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这些都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不足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非常必要,但如何增加值得关注,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多收一点,民众和企业多缴一点;二是在不增加税负的前提下,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税比例,地方政府多拿一点,中央政府少拿一点,或通过加大中央财政支出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为地方政府“减负”。笔者认为,第一种途径不可取,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不应以增加民众和企业的税负为代价。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和民众的税费负担已然很重,尽管有些专家并不这样认为,但现实情况是,政府财政收入连年“飘红”,相对应的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连年下降,这些事实无可否认。 实际上,对于企业和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只计较向政府缴了多少税费,至于所缴税费是中央政府拿走了还是流入地方政府的腰包,谁分得多谁分得少,对于他们而言并没有区别。在民众和企业税负较重、财政收入“飘红”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只能说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税比例不合理,只能通过调整分税比例,而不能靠增加税负来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力。 增加税负更是不合时宜之举。目前我国正酝酿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这项宏大改革的两大重点。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旨在缩小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更要通过政府“让利于民”增加居民收入比重,让民众分享更多改革开放成果。政府“让利于民”的途径也无非两种,一是减轻民众和企业的税费负担,二是政府加大民生投入。显然,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增加税负的举措显得不合时宜。相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税收体制改革应当着眼于“让利于民”,着力于削减税种、降低税率。 当然,无论分税比例如何调整,无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力是否充足,都要做到厉行节约,廉洁奉公,力避铺张浪费,这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