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增加民众的福利空间
    2009-06-22    郭凯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长远来看,或许可以考虑个税 “先(统)征后(差异化)退” 。

  财政部个税研究组近日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该报告透露出近年来中国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全国个税总收入比重的50%左右。
  该研究报告罗列各种数据后,得出了如果提高个税起征点,会让高收入群体受益、低收入群体受损的结论。而事实上,我们经过进一步比较,就可以发现,这个结论值得商榷。
  如该报告所言,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要按“净收入”征收,不能影响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然而,以全国2008年平均消费937元/月的标准来衡量个税2000元的免税起征点,明显可以看出这个起征点的标准有脱离社会现实之处。
  加之,由于国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状况,中国东西部、大中小城市和城镇之间生活价格存在巨大差距,比如在东南部城市,就一般家庭而言,一般住房和其他基本生活开支每月3000到5000元的现状。再如深圳最低月工资标准是1000元、宁夏则是350元。可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否应该按照一个统一标准呢?去年底《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全国31个省、区、市2451人进行了调查,该调查显示,68.5%的人认为个税不应该“一刀切”,应该根据地域差异征收;如果个税征收“一刀切”,76.4%的人赞同年终时国家实行因地制宜的退税政策。
  其实,在一些发达国家,个税“先(统)征后(差异化)退”是普遍方法, 如果说在征收技术上,当前中国实施差异化征收或者统征之后再退税的措施比较困难,那么,就应该考虑先统一提高起征点(比如3000元),以后再陆续逐步提高。
  认为如果提高免税起征点到3000元、大部分工薪阶层将免缴所得税,因此会让高收入的富人受益、低收入的穷人受损,这个结论需要认真分析。要判断这个结论就需要看清中国高低收入和贫富差距的现实,并且厘清富人、穷人的概念。最近的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赖明作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发言,建议调整初次分配,强化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三次分配。赖明委员说,近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导致内需不足、居民消费不断下降,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而每月收入3000元的大部分工薪阶层,很显然不是有能力将中国贫富差距系数迅速拉大的高收入群体。即便不考虑国内东中西部城镇的收入和物价差距,对每月3000元工薪的群体,也没有多少人会认为他们是当今中国高收入的“富人”,如果这部分群体不缴纳个税,如何谈得上让高收入的富人受益?而这部分工薪人群,恰恰是有众多消费需求尚未得到满足,但又消费乏力的群体,不公平税负已经对消费产生了某些挤出效应,减税对消费的补贴效应就是最有效的,它会增加工薪阶层的福利空间。
  关于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认为,如果提高个税免税起征点,除了贫富调节效应减弱之外,国家财政收入也会减少,因此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而这里,也反映出了需要我们关注的中国税收和财政开支的深层次问题。我们应该用系统的思维来全面的看待这个事情,找出解决问题的要点所在。据相关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税收在2008年完成3722亿元人民币。据一些学者估算,政府机构中三公费用(公款招待费、公车支出费及公务考察费)每年的开支庞大(中国央视《新闻1+1》的节目也曾就此作过专门报道)。全国政协委员赖明近日在政协会议上说,要强化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就必须要大力压缩行政开支,尤其缩减政府的“三公”支出。
  个税征收中蕴涵的重要价值导向之一就是以调节贫富差距为目标,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考虑城镇中低收入者的现实,令他们承担合理的税负。在这里还需强调的一点是,用其他发达国家工薪阶层也是个人所得税缴纳主体这一现象,并不能佐证一国的个税是否公平以及税负公平程度究竟如何。用中国的情况和发达国家的工薪阶层个税比较,是逻辑科学中一个典型的情景错误类比(false analogy)。在发达国家,工薪阶层实际上就是(物质较为丰厚,生活状态与心理状态较为稳定的)中产阶层,而最关键的是,发达国家的个税纳税者可以获得一些详细的政府财政开支报告和记录。并且,发达国家的普通民众“纳税人”观念较强,他们依法纳税,也能够获得较为完善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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