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建保障房应确保合法与公平
    2009-04-10    作者:回建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当前住房保障建设领域存在一个比较大的矛盾:即一方面住房保障用房社会需求量较大,全国还有接近1000万户居民需要通过安居工程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另一方面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建设部9000亿元安居工程投资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现行公积金管理体制下,各地住房公积金闲置规模较大,据统计闲置资金量高达6000亿元,这部分资金如何有效利用也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一个难题。
    在2008年12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131号文)中,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131号文”的有关精神实际上为公积金建设保障房提供了政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取得双赢效果:住房保障资金有了保障,同时公积金闲置资金也有了很好出路。
  据报道,北京有望首批试点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解决公积金大量闲置及住房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然而北京的这一举动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引起了各方激烈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利用公积金建保障房是否合法、是否公平。
  从法律角度看,地产大佬任志强认为:“政府有权决定个人与企业上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政策限定中的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这一说法符合现行法律现实,可见,政府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贸然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在法律层面是存在隐患的。
  从公平角度看,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住宅储蓄银行,管理中心和缴存人之间类似一种法定的公众财产信托关系,公积金缴纳主体和保障房分配主体并不重合,所以会出现部分缴纳者不会从公积金建房中获得收益,因此公平性存在问题。
  从资金安全角度看,实际上公积金资金进入住房建设领域并非是第一次。1999年,国务院叫停了公积金发放建设贷款,原因是公积金建设的房屋重新进入了福利分房的体制,公积金开发贷款无法收回,由此造成了大量呆账、坏账。但此次公积金建设保障房应该不会出现资金有去无回的局面。当前房地产市场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保障性住房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也逐步完善。公积金闲置资金可以流动起来,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换个思路看,建设保障房目前面临的问题是资金缺口较大,有人会问,为什么一定要盯着公积金呢,为什么不去开拓其他的融资渠道?现实情况是,保障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并不容易打开,银行也好,企业也好,都对垫资保障房建设兴趣不大,甚至是唯恐躲避不及。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第一,使用公积金建保障房要做到合法合规。因为保障房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并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而且牵涉的资金和土地量非常大,所以应该推动有关法律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和完善。解决公积金闲置资金合法进入住房建设领域的问题,从而解决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大的矛盾。
  第二,确保资金安全性,明确资金收益的归属,避免出现10年前那种资金有去无回的情况。公积金闲置肯定是有成本的,如果能够利用起来,并且实现保值增值,对于强调公积金是“个人财产”的缴纳者来说也是合算的。同时也要确保公积金建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及收益的合理分割。
  保障房建设是政府推动的项目,只要相关制度推行到位,在某种意义上公积金贷款是只赚不赔的,虽然不会存在暴利,但总比活期存款利息要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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