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十条完善信贷结构和防范风险并重
    2009-03-26    武长海    来源:证券时报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信贷十条”)。“信贷十条”具有以下特点:

  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信贷十条”是在全面落实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稳出口、调结构、促民生政策和任务,发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金融服务功能。
   “信贷十条”中的前九条主要是配套落和发挥实国家扩内需、保增长、稳出口、调结构、促民生政策和任务的金融服务功能,例如第1条实际上是落实国家的4万亿投资和振兴十大产业政策。第2条实际上是落实国家“三农”扶持政策,包括发展农村金融以及“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等活动和政策。第3条是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第4条是落实改善民生类的金融服务政策;第5条是促进居民消费的金融服务政策。第6条是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政策的金融服务工作要求;第七条是落实国家关于产业转移的金融服务工作。第8条是落实国家关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促进外贸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第9条是关于落实国家关于自主创新金融服务政策。
  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些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中,既有为我国走出金融危机影响的短期信贷政策,也有三农问题、产业转移、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发展、自主创新等关于国家长远经济发展的信贷方针策略。
  “信贷十条”规定,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贷长、贷大、贷集中和严重存贷期限错配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和完善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制度,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

  催生创新性金融服务

  在“信贷十条”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补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多种方式,吸引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于国家十大产业振兴产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的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微型金融;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发行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地方政府在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基础上,推进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激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非上市企业私募可转换债券,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服务环境。
  这些创新性金融服务,有些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解决,但有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解决的,有些是法律上的空白,有些则可能与现有法律相违背,因此必须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法、或立法,同时,这些新的金融服务是否与WTO规定相符合,也应该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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