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改革要去“伪市场化”
    2009-01-21    周俊生    来源:广州日报

  在刚刚结束的2009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明确表示,将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强化各主体责任,完善价格形成和股票承销机制。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始积极研究对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作出调整,并有望于近期成行。(1月19日《上海证券报》)

  目前实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发行定价脱离了发行企业的资金需求,而是市场能出什么价就定什么价。在目前新股仍然受到市场追捧的情况下,发行价普遍过高,导致新股上市以后要么进一步推高股价,使估值水平越来越脱离实际;要么迅速跌破发行价,使跟风炒作的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二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机构投资者的利益,不可避免地牺牲了散户投资者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可借其资金优势占有大量新股筹码,又可利用这种优势操纵新股定位,对散户投资者造成利益挤压。
  这种情况源于在新股发行制度的设计上,管理部门弱化了市场监管责任。长期以来,管理部门提倡新股发行“市场化”,这虽然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但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管理措施,导致发行市场实际上处于近乎放任自流的无序状态。
  比如,新股发行的询价机制从理论上说有利于通过多方博弈和市场之手得出合理的定价,但在整个询价过程中,一方面完全是由机构投资者说了算,普通股民根本没有话语权,只能被动地接受由机构定下的价格;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很容易与发行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更多地从交易市场短期内可能出现的价格展开询价。于是,奇怪的现象应运而生:一方面管理部门经常指责交易市场的股价市盈率过高,甚至动用各种手段进行干预,但另一方面却又对发行市场上同样市盈率的新股定价不闻不问,导致许多新股在上市不久即跌破发行价。由此可见,目前新股发行市场上推行的所谓“市场化”,其实是一种并不完全符合市场原则的“伪市场化”。要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就必须从观念上和制度设计上去除这种“伪市场化”。
  “市场化”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商品的供应必须充分,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二是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每一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必须“戴着法律的镣铐跳舞”。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尽管有了很大发展,但在这两个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中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发育不完全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推行“市场化”,会导致出现损害市场根本利益的现象发生。事实上,资本市场从来都不可能放弃法规完全实现“市场化“,比如我国交易市场上的涨跌停板制度,就是通过管理制度对市场的一种管制,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价的大起大落,可以相对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遗憾的是,“伪市场化”导致新股发行市场已完全由机构投资者操纵,并且成了影响交易市场平稳运行的利空因素。机构投资者是市场中的一个利益主体,管理部门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要求它们发挥道德精神,而应加强对它们的监管。比如,在新股发行的询价过程中,必须制定公开透明的价格形成法规,使定出的发行价格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面貌。另外,就目前状况来说,新股还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稀缺资源,因此在新股配售制度上,不妨从国情出发,尽最大可能向散户投资者倾斜,让其成为民众分享经济建设成果、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一个有效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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