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潮中慎防上市公司充当冤大头
    2008-12-23    皮海洲    来源:上海证券报

   从国务院办公厅在日前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的条文,再到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加快控股上市公司资源整合的谈话,可以预见,2009年将是中国股市的“并购年”。
  并购是改善上市公司基本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有效方法。优秀公司因此而做大做强;绩差公司也将因此而起死回生。但也要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的一方,利用并购重组之机,做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情,让上市公司充当冤大头。这样的事在目前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中并不少见。
  比如*ST申龙重组一案,注入*ST申龙的陕西炼石资产,三个月内的资产估值暴增7.4倍。这样的并购重组一旦实施,上市公司无疑就成了冤大头。
  就上市公司本身而言,由于常常是作为被重组、被并购的对象,很难把握自身的命运。*ST申龙已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幅度一年比一年大,2006年净亏损185.67万元,2008年1至9月亏损已达10114.65万元。如果任凭继续亏损下去,就只有退市一条路了。陕西炼石愿意出面对其重组,*ST申龙当然求之不得,还能不对陕西炼石言听计从?能拒绝充当冤大头吗?
  当然,更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由大股东主导的,而且注入资产又是大股东的资产,即便这样,上市公司也很难不充当冤大头。毕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是“一股独大”,一切事务都是大股东说了算。因此,一旦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是来自于大股东的资产时,上市公司就只有买单的份。更何况上市公司的买单也只是暂时的,真正买单的最后还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充当冤大头,不仅有违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本意,还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乃至中国股市的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这种现象要严加监管,以尽最大可能抑制乃至杜绝。
  首先,监管部门,也包括主管部门,虽然对并购重组要“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但担负着审批任务的相关部门一定要尽职尽责。既要对注入资产的质量把关;也要对注入资产的估值把关。相关部门在滨地钾肥借壳吉林制药(000545,股吧)一案中从严把关的做法,就值得称道。
  其次,要确保注入资产的估值合理。一是要参照同类资产二级市场上的估值定位;二是要确定一个硬性的标准,比如估值不超过20倍的市盈率水平。
  其三,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严禁评估机构为了收取评估费而按出钱者意见办。对于各种忽视职业道德的做法,一经发现,坚决查处,除给予罚没处罚外,坚决吊销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营业执照与牌照,实行终身市场禁入。
  其四,对注入资产实行“半价支付”的结算方式。资产重组一方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需用资金结算的,只需要支付一半的资金;需要用股票支付的,则只需要过户一半的股票。另一半的资金支付或股票过户,待注入资产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时再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以防止注入资产以劣充优、以次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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