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发售”前应先完善市场体系
    2008-08-25    作者:肖玉航    来源:证券时报

  目前,管理层对上市公司“二次发售”体制的研究及准备推出可谓引起了市场多空双方的兴趣。那么“二次发售”在A股市场现阶段推出是利是害呢?不同的人士有不同的观点。笔者通过对“二次发售”的时代背景、股票定价机制、市场做空与做多机制、多层次市场体系等进行总体研究后认为,“二次发售”是市场化体系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现的定价机制较完善的资本市场的一种交易手段。然而,对于中国A股市场而言,实施“二次发售”前应该首先完善市场体系;如果在多层次市场不够完善、股指期货没有推出、市场化定价等市场化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推出,可能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形成对相关方的较大伤害。

  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二次发售”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又被称为“二次发行”,第二种是类似于中国香港的存量发售机制。从两种模式来看,其主要出现在市场化、法治化严肃的成熟资本市场,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不仅在IPO环节实现了全流通,而且其有着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市场,股票市场不仅有做多机制,做空机制同样健全,在股票的IPO环节,大型及中小型公司的发行,大多定价于比较理性的低PE价格,而上市后其价格的波动也较稳定,这是由于多层次市场完善的因素,同时股指期货市场也给以了股票这一资产价格较大的定价引导。由于这些市场是自由、法制与定价机制较为完善的市场,因此一些投资性品种的大涨并不会形成对主流大公司股价的过分影响,这也是市场化、法制化及做空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完善市场的重要特点。
  从A股市场目前的时代背景来看,中国A股市场调整有其合理性,泡沫破裂、经济方面的不确定性和技术因素是构成A股调整的重要动力,而巨大的低成本解禁股流通更是最根本原因。此因素造成的供求关系的失衡表现在A股目前的流通股仅6000多亿股,而未来两年内将有1.2万亿股要从禁售股转化为流通股,供求关系的失衡将直接摧毁A股的原有估值体系。笔者认为尽快推出股指期货,形成定价机制的引导,使得A股IPO定价回归、A股市场中股票品种出现不同方向的回归,好的公司定价合理或向上,差的公司加速回归估值,在这样定价机制引导的基础上,推出A股的“二次发售”机制将才会建立在定价合理、做空机制完善等市场化体制上,进而完成其应有的作用,否则如果目前做空机制及市场定价不完善的基础上有可能导致不能发挥作用,而产生相反效果,形成重大利空。
  总体来看,“二次发售”需要在多层次市场完善、股指期货对资产形成市场化定价引导后推出,可能更能使得“二次发售”建立在较为合理且风险较小的平台上,而如果目前推出,尽管大宗交易实现的“二次发售”,但其由于定价机制不完善和市场参与各方并没有充分建立在股指期货定价引导后的市场定价,很可能在其后推出的股指期货造成的定价引导机制而带来的股价大幅度波动风险。相反,如果建立在股指期货定价引导冲击、形成资产价格相对市场化定价后的市场,其风险才较小,市场化运作的效率才可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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