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卖高速公路咋不见究责
    2008-02-29    吴志刚    来源:江南都市报

  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安徽省政府违规压低评估价格,低价转让合肥至巢湖至芜湖高速公路,两年半后又违规高价收回,共损失资金12.4亿元。”

  把一样东西低价卖出去,然后又高价买回来,这种“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赔本买卖,就是普通老百姓也是避之唯恐不及,偏偏集中了无数“能人”的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就开了一个这样的“玩笑”,一卖一买中,12.4亿元的国家资产流失了。
  令人担心的是,这笔巨额资产的流失似乎毫不足惜,没有任何人被追究,也不见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一切都在“和谐、稳定”的背景下日渐淡漠。如果没有这份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报告,注定要不了了之。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乐观,因为“审计风暴”年年刮,但真正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的被审计对象却寥寥无几。
  从合巢芜高速公路被贱卖贵买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决策者在其中要承担主任,国家审计报告就明确指出“安徽省政府违规压低评估价格”。事实上,在路权的转让过程中,少数领导违规插手,安徽高速并非个案,审计调查山东、江苏、浙江等10省(市)106个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就发现重重问题。
  一是地方政府越权和违规审批经营权转让项目64个,占转让项目数的60%。如上海市沪杭高速公路等12条公路发生收费权转让18次,其中有12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二是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部分地方转让18个项目获取的243亿元资金中,有170亿元是受让方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的,占70%。这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而且让一些单位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三是经营权转让程序不合规。一些项目招投标流于形式,不经评估或压低转让价格等对外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四是少数地方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公路经营权转让,一些单位和个人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湖北省武汉至黄石高速公路对外转让时,由于少数领导插手,一名外商从中牟利14.5亿元。
  居然有人认为安徽高速违规转让经营权使得国家、地方政府和民企都获得利益,是三方共赢。但如此“三方共赢”却产生了一个大输家,那就是老百姓,因为这条高速因此要向社会多收费28年!都说无利不起早,地方政府的领导何以频频罔顾百姓利益插手“赔本买卖”?笔者认为,其决策水平低下的过失固然要追究,更应该从廉政的角度去彻底追查,以免国家蛀虫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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