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变异”
    2007-12-18    作者:魏文彪    来源:西安晚报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12月14日,广州番禺区港口工业区“恒光电子厂”一批工人称要保障其在《劳动合同法》里的“应有权益”,向厂方要求“保障最低工资”,该事件有关部门还在处理当中。(12月15日《羊城晚报》)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价值能够得到最低限度的体现。由于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一些企业于是将工人工资制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使最低工资标准异化为本企业工人的“最高工资”。其实,最低工资标准尽管是企业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底线,但是具体的工人工资标准显然还应依据其劳动强度与贡献来制定,而不能在工人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简单画等号,当工人劳动强度与贡献达到一定程度却只向其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实际上就是对于工人劳动权益的侵犯。
  尤为恶劣的是,一些企业不但刻意将工人工资确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而且将工人超时加班的加班费与节假日工资等计入工人月工资当中,导致工人实际得到的工资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如广州番禺“恒光电子厂”的部分工人之所以齐聚讨要说法,就因为厂方“把最低工资保障设在690元/月”———690元/月是广州番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这690元/月还将所有奖金和福利都计算在内,把周末都算在“正常工作天数”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所以在工人工资中计入加班费与福利,违反了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实际上是对于工人应享待遇与福利的剥夺,是一种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些企业之所以将最低工资标准变异为工人最高工资,而且将加班费与福利等计入其中,无疑是为了在规避法规规定情形下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而这些企业敢于这样行事,显然是因为工人在企业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多数工人不敢也无力与企业抗争。而在当前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大于求情形下,市场难以有效发挥通过配置劳动力资源使劳动者工资得到提高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劳动力资源总体上供求失衡现状中,劳动力市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这就要求应当在劳动者维权上实施必要的干预,除了立法应朝着保障劳动者权益方向倾斜外,更要通过严厉执法将已出台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也与劳动者自身未能形成有效力量有关。单个的劳动者是弱小的,但是劳动者如果形成集体议价机制,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同进同退,就能形成让用工者不敢小觑的力量,就能站在力量对等的地位上与资方平等博弈,如此,劳动者权益才有从根本上得到维护的可能。所以,劳动者权益要能得到有效维护,独立的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发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前提。也正因为如此,相关部门除了要不断强化劳动执法力度以外,还应扶持劳动者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这既能作为相关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益补充,更是从根本上使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之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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