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还债容易催生高校圈地热
    2007-11-01    作者:邓海建    来源:晶报
  国土资源部强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经依法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部分高校负债累累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探究负债率的成因是一个问题、寻求清偿债务方法是另一个问题,而后者,当下显得更为迫切。媒体消息说,吉林大学一套以卖地为主要内容的还债方案,正在紧张推进。今年9月12日,教育部负责人曾表示,吉林大学“完全可以通过置换土地等方式偿还全部债务”。现在,国土资源部的声明显然推翻了教育部“可以置换”的合理合法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高校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法律规定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划拨土地出售时要向省、市两级土地部门补交出让金且比例高达40%——但从实际操作看,为了体现对高校解困的财政支持力度,不但用途可以改变、且转让中的相关规费还相当优惠。空手套白狼的寻租冲动是每个理性经济人天生具备的,何况还是负债累累的高校法人呢?
  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态度显得尤为关键。一者,高校用地大多为国有划拨的教育用地,若要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便是某些高校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也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绝不是高校自己“想卖就卖”得了的。
  二者,高校土地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部门因处置它而获益,这种收益当然要全民享有而不能私自处置—即使不是高校出面而由政府出面卖地,所得的收益也应归国库所有,而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高校债务。
  既然高校对土地既没有买卖权、也没有收益处置权,那么,“卖地还债”的逻辑即便再是“权宜之计”怕也说不通。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和高校的“联袂卖地”是值得监管部门警惕的。其实,民众不能宽容的未必是“卖地还债”的非理性——而是这种思路会否助长一本万利的“高校圈地热”,会否让高校债务背后隐喻的体制问题陷入死循环,会否让债务风波中的真正非法寻租者在卖地热后于法网外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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