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能否取消福利能源
    2007-10-31    作者:陈予军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于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近几年,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首先,垄断行业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优先服务自己,损害了社会公平,加剧着社会不公。其次,垄断性行业形形色色的福利,实际上是通过涨价的形式向社会转嫁成本,增加民众负担,容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第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企业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不是以金钱形式集中到个别人手里,而是被均摊到垄断性行业职工的兜里”。
  因此,立法取消福利能源成为众望所归。问题在于,立法能够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吗?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法律的惩罚力度仍显得疲弱。根据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逾期不改正,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倘若某垄断企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只要不被发现就万事大吉,被发现了倘若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也没有关系,只有当“逾期不改正”时,才可能被罚款。即使以二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来看,它对垄断企业的约束力又有多少呢?有几个垄断企业会真正在乎这种轻微的罚款?更何况,这笔罚款同样可能作为成本被转嫁到公众身上?
  而且,垄断行业向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并不仅限于“无偿”和“包费制”两种,他们还有许多变通措施可以选择,比如,“优惠”提供能源福利等等。这些方式就能轻易避过法律的惩处。
  其次,如果垄断企业不再向职工提供福利能源,而是通过提高工资、奖金的办法,同样可以达到变相提供垄断福利的目的,而目前对垄断行业的高收入状况仍然缺乏刚性的制约措施,随意提高工资、奖金等现象在垄断行业仍然比较普遍。
  应该认识到,垄断福利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地存在,根源在于相关企业所处的垄断地位,这使得垄断企业的成本无论有多高,都能轻易转嫁给公众,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没有缩减成本动力。只有当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使成本过高的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压力,它们才会有控制成本的动力,也才会主动降低乃至消除“福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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