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法规有利女性就业
    2007-10-16    作者:孙瑞灼    来源:工人日报
  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做客中国政府网时透露,《就业促进法》新的配套法规即将出台,对于“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将有明确的界定和细化,以保障公平就业。
  立法明确界定“不适合女性岗位”,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就业权,值得人们期待。
  在当前的人才市场上,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随处可见。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位的要求明确注明只要男性,或者男性优先。一些人才交流会上,女性甚至成为男性就业的“附属品”。
  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收女性?这些岗位女性真的不能胜任吗?当然并非如此。一些招聘者坦承:“这些工作让女性来做当然也可以,但是前来应聘的女生大多处于婚育年龄,工作几年就要怀孕、生育,精力大都放在家庭而不是事业上了,因此我们更愿意招聘男性。”显然,这是用人单位在规避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女性身负生育子女的社会职能,自然在子女和家庭上要多花费些时间,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应得到全社会包括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可一些用人单位只考虑自身经济效益,认为女性怀孕生育会影响单位工作,并因此对女性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这种认识明显带有偏见的色彩。
  女性就业歧视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规定的漏洞有关。在以往的相关政策中,也有类似“不得以性别为由拒聘妇女”的内容,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不适合女性岗位”界定的模糊,常常使用人单位找到拒收女性的借口。
  显然,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的具体范围,一方面,有利于对女性特殊权益的保护:由于女性体质的限制,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部分劳动强度过大或高危的岗位不适合女性工作,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另一方面,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岗位”的具体范围其实是对女性就业权的保护和尊重,让广大女性真正拥有反对就业歧视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武器。
  当然,要真正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从观念上改变对女性的偏见更为重要。因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女性就业问题,是不可能在招聘中真正做到男女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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