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变相烟草广告危及控烟成效
    2007-08-30    郭振纲    来源:工人日报
    据新华社8月27日报道,在中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条约》报告会上,中国控烟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相关促销赞助活动。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的第一个具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公约。经我国全国人大批准,2006年1月《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生效3年后,所有卷烟制品包装要印上不低于面积30%、并且可轮换的健康警语;5年后,要杜绝所有的烟草广告。
    吸烟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关注。权威数据显示,目前我国15岁以上男性人群的吸烟率达到66%。世界11亿烟民,有3.5亿在中国。现阶段我国归因于烟草的死亡为12%,到2025年,我国归因于烟草的疾病和死亡将达到33%,仅医疗费用就会超出烟草行业为国家创造的利润。烟草对国民健康和社会发展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减少烟草危害,必须关口前移,努力减少烟民数量。其中,禁止烟草广告是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以文章的形式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然而现实中,一些烟草广告绞尽脑汁,上演着一场场“孙悟空72变”的好戏。
    比如,一些烟草厂商建立同名文化公司,发布形象广告,变相宣传;有些知名烟草企业通过实施“品牌传播”,借助“品牌语言”,发布广告;不少烟企热衷赞助重大赛事或者影视剧,通过赛事广告或者影视剧冠名变相发布广告;还有一些烟草企业通过网络进行引诱性宣传,鼓励或者变相鼓励人们吸烟,等等。所有这些都属于《公约》中规定的“直接或间接鼓励他人吸烟”的烟草广告范畴。我国市场上流传着一句话: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八九不离十就是香烟广告———它形象地概括了变相烟草广告的渗透力,它们以隐晦的语言直接或者间接鼓励人们吸烟。
    变相烟草广告之所以广泛存在,首先,一些地方政府“渴望”烟草企业的税收,对变相烟草广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严格禁止;其次,烟草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竞争促使企业期盼通过变相广告扩大销量;还有,一些媒体受烟草广告巨大广告费的诱惑,主动协助烟草企业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
    变相烟草广告的存在和泛滥,不仅规避和弱化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而且直接影响了控烟的努力和成效,给公众留下社会在变相鼓励吸烟的不良影响。
    清理、打击变相烟草广告,既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无论从国家利益出发,还是为广大公众的健康着想的立场而言,这都是我们遏制、降低烟草危害所必须攻克的难关,绝不能让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危及我国控烟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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