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规交易应先冻结资金账户
    2007-05-24    马红漫(上海经济学博士)    来源:新京报

  日前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在对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中,证监会可以对涉及的相关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一定限制措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可长达15个交易日。(证券时报5月23日)其实在《办法》公布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几度采用类似措施。4月18日上证所因东方证券上海宝庆路营业部的某个人账户在多只涨停股票中反复进行大笔交易,严重影响股价,决定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措施;4月30日,上证所因同样原因对万联证券广州石牌东营业部的两个人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的措施。
  让目前以交易所为主体所采取的限制交易行动,由单独的个例走向制度的规范化,意味着监管部门未来打击违规交易的力度将加大、惩戒方式也将更加严密。
  此前,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明确,并且制定了有关的惩处措施,但是现实中却遇到了执法取证困难的障碍。因为涉嫌违规交易的账户一旦发现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就会迅速清空相应的持仓股票,甚至注销账户,让监管部门无法获取相应的证据。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正是针对这一障碍而有所设定。
  所谓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等。
  尽管《办法》赋予了监管部门对涉嫌违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的权利,但并没有触及到违规交易的真正核心。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只能对于交易行为本身加以限制,并未获得对违规交易的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违规盈利进行查处、暂扣的权利。而后者才是打击违规交易的关键。
  在电子交易系统的技术支持下,证券交易和资金转移的手段极其迅速便捷。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想更加有效地打击违规交易行为,就必须选择效率最高的程序与手段。通过对比海内外针对违规交易的查处程序,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内监管工作的不足,以及迅速冻结涉嫌违规账户资金的重要性。
  日前,香港王氏夫妇因涉嫌通过提前获得企业并购消息,从而在短短20天内通过买卖道琼斯股票狂赚818万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初步认定这对夫妇有内幕交易之嫌之后,首先的步骤就是要求法院冻结了当事人账户,然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资金账户的及时冻结,让涉嫌违规交易者无法转移、隐匿巨额的不当得利,对于违规交易的打击效果非常明显。
  同样是涉嫌违规交易,在获得国外大订单的传言下,杭萧钢构股票价格一路飙升。其中部分“先知先觉”的投资者,在2月12日至14日连续涨停的3个交易日内大举购入杭萧钢构股票,资金量占总成交金额近七成。在3月16日杭萧钢构停牌前,这些重仓持有者竟然顺利出逃。据市值估算,他们从中获利逾2400多万元。
  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冻结其资金账户,导致直接通过内幕交易操纵股票者顺利地获利出逃,而惩罚的板子仅是打在了上市公司和公司高管身上,最终罚款不过区区百万余元。这样的处罚结果,对于其他违规交易者无异于是鼓励而并非警戒。
  因此,对于资本市场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管与查处,操作程序的有效性要远重于制度的完备性,首先采取冻结账户的措施让违规者无法通过违规交易获得利益,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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