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要“软硬兼施”
    2007-04-19    胡天翼    来源:新京报

   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的本轮通知不失为一轮推动“硬性”结构节能的尝试。但是,我国的“柔性”结构节能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要求各地限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于未贯彻落实的地方将报请国务院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上海证券报4月17日)早在2006年9月,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这份意见明确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等8大行业实行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规定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明令禁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这才导致了此次通知的出台。
  实际上,推动经济增长进程中节能领域不断取得成效的主因大致来自两个层面:其一是以能源消费领域持续技术进步为推动的技术节能;其二则是以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导致能源消耗总量变化为核心的结构节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持续性的技术进步,中国在技术节能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结构节能领域,一直收效甚微。实际上,从国际经验和中国现实国情出发,结构节能领域理当成为中国节能取得实质成效的突破口。
  但是,我国在推动结构节能方面,存在许多障碍。要充分发挥中国结构节能潜力,至少需要在两个方面进一步努力:其一,实行强制性的政府干预机制;其二,塑造能耗主体的内在激励机制。
  树立政府权威,应是推动结构节能领域取得积极进展的重要内容,但目前这种“硬性”节能措施还不够硬。
  以差别电价的实施为例,从2006年国务院转发关于实行差别电价的文件至今,全国除15个省份转发了去年国办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之外;其余省份均对文件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还有14个省份依旧我行我素,并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
  反观日本,为了推动其经济高增长时期的行业节能,日本政府不仅对主要产业的节能目标进行明细规定,而且对于未能达到目标的行业采取强制性措施。在这一政策的强制性干预下,日本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大幅度下降,从1973年以前的大于1变为两次石油危机时期的0.33,成为日本快速从石油危机中率先走出阴影的主要西方经济体。
  因此,政府需要执行强制性的能耗标准,设计市场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并下大力气破除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
  当然,采用市场的方式,塑造能耗主体内在的节能动力机制,也不可偏废。
  而这又离不开政府的“柔性身段”,通过政策体系的设计诱导能耗主体实现内在节能,这时结构节能当然变身为“软的更软”。
  美国是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节能的典型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就解除了石油价格的监管,一切让市场去说话,随着石油价格总体不断上涨,企业节能意识也相应加强。
  循此逻辑出发,将能耗主体节能效益内在化,将节能效益变身为企业自身收益,是推动柔性层面结构节能的政策关键,更是可持续能源政策体系形成的中枢之一。因为,每项能源消费行为,都存在一个在经济上最优能耗过程。市场化的能耗主体必然从此逻辑出发,选择最优能耗过程。
  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的本轮通知不失为一轮推动“硬性”结构节能的尝试。但是,我国的“柔性”结构节能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能源与资源类产品价格过低缺乏消费敏感性、企业所需要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等。这些都不利于市场能耗主体的快速形成,更不利于政府节能政策体系柔性层面的持续施展,中国结构节能可谓任重道远,但改革的内容和重点却不失为上述两个层面。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