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安乐死,法律不能再沉默
    2007-03-16    谭雄伟    来源:南京晨报

  绝症女孩李燕提出安乐死的议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时机不成熟,议案不会通过(《北京晨报》3月15日)。

  其实在安乐死问题上的争论,主要就是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的争论。前者强调任何一个个体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全社会都有维护个体生命存在的义务,因此反对安乐死;后者认为,人应该有尊严、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如果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因此主张安乐死。
  在可预见的将来,这样的争论还会持续下去。但是,我们的法律对此不应该保持沉默。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病人家属或者医生,因为对身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后,被法院判决有罪,但是所定罪名各不相同,或定故意杀人罪,或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缺乏统一性。更严重的是,同样实施安乐死,有的当事人锒铛入狱,有的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势必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因为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统一”,即同样的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刑罚,否则法律就会有失公平,也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心。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像荷兰那样肯定安乐死的非法性,同时又承认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安乐死可以阻却其违法性。总之,人们可以对安乐死各持己见,但是在法律的范围里必须统一对安乐死的态度,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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