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商业贿赂主体是当务之急
    2007-02-26    江苏 公务员 尹之    来源:现代快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在终审裁决中维持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瑞安市珍味楼酒店收取供货商的“进场费”属商业贿赂。(《检察日报》2月25日)

  商业贿赂之所以有一套盛行多年的“潜规则”,正是因为对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认定一直模糊不清。比如说,医生收取的红包算不算商业贿赂?医院收取的药品经销商回扣算不算商业贿赂?学校收取的择校费算不算商业贿赂?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致医疗、教育等领域“红包”、“回扣”盛行。温州此次的判决,正好给了我们一个机会提出这样的设问:商业贿赂的惩治范围能否尽快将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包括在内?毕竟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果不尽早扩大商业贿赂的主体,温州的判决只能是个孤例。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商业贿赂主体都是指的“经营者”,通俗一点说,就是做生意的。那么,医疗机构算不算“做生意的”呢?医生算不算经营者的一分子呢?这些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医院既不算是国家机关,又没被明确归入经营者的行列,与此相对应的是医生身份的模糊不清。这种身份模糊带来的后果是,医疗领域的红包回扣一直无法清晰定性,是属于刑法上的贿赂呢?还是属于商业贿赂?可以这么说,医疗领域的红包回扣之风愈演愈烈,与法律上对其性质认定的真空有着莫大关系。
  2005年,瑞安市人民医院药品回扣案曾震惊全国。该院有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110多万元的回扣。案发后,该医院多名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就草草了事。当时媒体上就曾认为这个案件的查处对打击商业贿赂“潜规则”具有积极意义,但两年过去了,医疗领域的红包回扣之风却不曾因为瑞安市人民医院药品回扣案而有丝毫收敛。究其原因,正是因为2005年的判决并未促使立法机关对医院、医生在受贿主体上作出清晰的认定,医院和医生的受贿行为依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下。
  对于医的性质和医生的身份,民间的争议可以继续。但作为立法者,却不应该被民间未决的争议裹住手脚,在受贿主体的认定上,要尽快给医生和医院一个明确的身份。既然现在的医疗领域市场化气息已如此浓烈,将医院认定为经营者似乎并无不妥,同样,将医生认定为经营者的一分子也是顺理成章。身份一旦明确,医疗领域的红包和回扣就能纳入商业贿赂的惩治范畴,同样,学校的择校费等潜规则下盛行的收费,也有了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监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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