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仅靠“限薪令”还远远不够!
    2006-12-05    王学江    来源:《国际金融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由0.75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这一通知被媒体称为“限薪令”。
  近年来,某些垄断行业收入增长过快,与普通行业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这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影响了资源合理配置,引发了群众的心理失衡和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这次对企业工资浮动比例作出硬性规定,相信能对其工资水平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工资在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中所占比例并不大,除了工资,奖金和福利才是构成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主要因素。劳动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曾经披露,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到10倍之间。
  显然,仅仅着眼于工资环节的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还是很难真正受到撼动。调节垄断行业高收入,亟需强化运用综合手段。
  首先是深化改革,打破垄断。垄断行业的收入之所以高,根源在于“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垄断。凭借行政垄断地位,这些企业可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变着花样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只有实行政企、政资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和公司制改革,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才能迫使企业主动控制人工成本的增长。
  其次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从1994年以来,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为行业高收入提供了资金来源。为此,必须实行垄断行业国家分红政策,把红利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体系。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根据经济发展、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行业成本利润情况,制定垄断行业工资指导线和控制线。清理整顿企业的工资外收入,除国家政策允许项目外,不得在工资总额以外列支其他工资外收入。
  第三是加强政府监管。长期以来,国家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企业无所顾忌、无节制地任意发钱发物。今后,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标准等,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应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只有多管齐下,垄断行业高收入的调节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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