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网上售假侵权责任需依法厘清
2015-04-14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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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召开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假冒“波士登”注册商标案名列其中。去年10 月,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发现,常熟及周边省市有人非法大批量生产假冒“波司登”蚕丝被,并通过线上线下在全国批发零售,涉及江苏、湖南等9省。随后苏州警方抓获售假犯罪嫌疑人9人,现场查扣“波司登”各类商标标识、包装12万余个,印有“波司登”水印字样的面料55卷,涉案总价值4000余万元。
  越来越多的商家认识到互联网是一种营销手段。与网下商标一样,网上商标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在网购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与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有了新的发展,这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侵权责任法》颁布,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条规定太过于抽象,同时存在与先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协调的问题,很不好适用。
  有必要从健全法制入手,遏制日益猖獗的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一方面,网络商标侵权法定赔偿可以统一适用幅度性赔偿,以商标独占使用许可费标准作为幅度式赔偿的下限,加大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明确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纳入商标侵权行为,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上限至100万元。另一方面,面对海量的信息,虽然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全方位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网络服务的必要注意义务,对网络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赋予其权力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以有效防范网络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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