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
    2009-12-29    作者:宋桂芳    来源:重庆时报

    日前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12月28日《扬子晚报》)

  所谓连坐,一般指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等连带受罚的制度。世界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之后,这种落后而残酷的法令制度无一不被废除。遗憾的是,相关新闻不仅拎出“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这一耸人听闻的论点,而且还作出这样的假设:“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在这个假定的语境中,无过失居民的责任被放大,这让人觉得侵权责任法立法初衷在于“欲加之罪”。
  实际上,随着公共场所监控设施的到位,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必将越来越少。即便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因为分担了责任,也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连带承担的责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保护。道理很简单,侵权责任法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彰显现代民法中的人文精神,而民法的核心就是给权利受侵犯者以补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于新的侵权责任法界定高空抛物之责,不应假定自己“被无辜担责”,而应欣慰于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终于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这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它至少带来两重激励:一是相关人员积极证明自己没有高空抛物,以此免责;二是无法自证清白者为免除责任,有动力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连带而非连坐,承认其合理性就是要求公众考虑到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用合作博弈的理念去纾解关乎道德约束的问题。毕竟,法律的正义彰显的是温情的理性,而不是独立个体的绝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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