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司法反垄断更值得期待
2015-02-17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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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备受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有了一审结果。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这是《反垄断法》实施近七年以来,我国首次产生诉行政垄断的司法判决。
  如何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构成行政垄断的要素条件,即在主体上,省教育厅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为上,其“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同时,认定省教育厅对自己“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构成“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起诉对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指定独家参赛软件”作为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民众对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垄断问题及行政垄断的关注持续升温。此前,各级政府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顿行政垄断,但效果有限。在反垄断实践中,除了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机构的行政执法,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审理也推动了反垄断规则的确立。比如,最高法院审理的奇虎诉腾讯垄断案、广东高院审理的华为诉美国IDC专利标准垄断案等,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相比行政反垄断,司法反垄断更加尊重市场。这是因为反垄断诉讼发起人来自各行各业,而不是行政反垄断集中于某几个行业、某几个企业。他们对垄断的害处体会更深,更加敏感,若获得胜诉,在自身得到直接补偿的同时,也提高了其他人的福利。此外,法庭相比行政部门而言更加中立,控辩双方举证过程更加透明。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无须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为前置条件。这意味着无论行政机关有没有参与反垄断调查,私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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