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新规别成空头支票
2014-07-18    作者:刘振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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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振冬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方式,更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证监会自我削权,修改《重组办法》和《收购办法》,简化审批流程。资本市场寄望颇高,认为政策松绑后将迎来并购重组的新高潮。但这只是开始的一小步,也还需配套制度支持。
  正如证监会所言,这次修订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市场化监管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但是,监管部门仍需进一步贯彻市场化理念,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才能真正做到市场化监管。
  这是因为,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股票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仍须报经核准。Wind的统计显示,年初以来,董事会预案通过的37起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34起。也就是说,目前上市公司重组绝大多数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仍需要证监会审批。
  当然,这并不是指责监管有标题党的嫌疑,但下一步,监管层应着力落实新修订的办法,并完善相关制度,真正简化审批、加强监管。例如,去年已启动的审核分道制,就有待进一步优化。今年上半年,走快速通道审核的案例十分少见。监管层亟待完善相关标准。更进一步,对于发行制度的改革,《证券法》的修改,引入民事赔偿机制等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也都有必要加速推进。
  同时,在证监会之外,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工信部等多个部门也需要政策推动,才能真正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兼并重组活动不仅涉及上市公司,还关系到更多的非上市公司,后者的审批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简化。其实早在2010年,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就提出“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再比如说,证监会此前提出的串联式审核改并联式审核,没有其他部委的配合根本难以推进。而且,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减少并购重组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壁垒,消除企业并购重组的外部障碍。
  与此同时,改革还需要整体规划,避免“一放就乱”的情况出现。回顾国内并购市场的成长,1998年以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不需要审核。但随后不断有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为了炒作股价、高位套现等目的,盲目进行并购,监管部门才逐渐收紧审批权限。故此,在此次市场化改革中,也要严防混迹其中的利益输送行为。
  在推出并购重组新政策的同时,监管层同时表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重组当事方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这些举措都显示了监管层净化并购重组环境的决心。但是,净化市场环境只依靠一个监管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也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介入,只有这样才能打造一个阳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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