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物并非都归国有
2014-07-15    作者:舒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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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祖坟被盗本是令后人难过的事情,陪葬品还被认定为国有,更是让后人难以接受。从新浪网针对此事件的一项调查看来,有近七成的网民认为“裁决不合适,自家祖坟里的东西当属自家所有”;二成多的网民认为“裁决不合适,文物应该上交国家,但应给墓主后人赔偿款”;只有不到一成的网民认为“裁决合适,文物本应属于国家”。 
  或许网民态度只能代表部分民意,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人们物权保护意识愈发强烈的当下,如此将出土文物一律划归国有的判决似乎并不符合大多数人的自然正义观。事实上,从现行法律看来,我们也并不能作出“一切从地下或水里出来的文物都归国家”的片面理解,否则,相关法条将陷入相互矛盾的尴尬。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第六条还规定着,“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而第五十条规定,依法继承是公民取得文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实,无论祖上留下的文物是埋在土里还是藏在房里,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可供继承的遗产。可见,收归国有的新出土文物只能是“无主文物”。如果有公民能够拿出足够证据证明文物归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遗留的,文物就应该归公民所有。 
  这也曾经有过司法先例。2011年,江苏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认为在他们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钱币是祖传文物,应归自己所有,将当地博物馆诉至法院,得到了两级法院两审的支持,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权。 
  当然,也有人质疑,“难道曹操的后人能去要‘曹操墓’的文物,慈禧太后的后代能去要故宫的文物吗?”如此质疑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不尽然。我们需要区分普通人和帝王的遗产。如果先人只是普通人,即使是历史名人,其后人的继承权都受到继承法的严格平等保护。如果祖辈是帝王或政权执行者,那么其原有可支配财产就并不能完全视为个人财产,除生活用品外,大部分财产都应看作是国家财产。当政权灭亡了,这些财产则应视为新政权的国家财产。这和目前欧洲各国王室的财产都归国有是一个道理。 
  通过这一系列纠纷,我们必须意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非法治”文明古国,存在着太多历史遗留问题,而历史上,我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是主要依靠法律。可是,到了现代法治国家,我们需要用法律和法治思维去解决那些历史残留的,同时也本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纠纷,这确实给司法实践和整个法律界带来了难题和理论困惑。
  文物法律难题亟待破题,这就要求我们秉持“保护国家利益,尊重个人权利”的理念,不断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之更具操作性,让因文物出土所带来的争端更加有法可依,实现文物保护和个人保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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