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金融行为,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内容,究其业务实质,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基础上,通过增强客户服务体验度,拓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央行下发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限额的规定,对当前网络支付金融的快速发展态势,无异于猛踩了一记刹车。在市场对限额规定一片诟病的同时,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央行货币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构成了极大挑战;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监管新问题,导致了央行对各种网络支付形式互联网金融“吹哨”。
互联网金融脱离统一清算体系
从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质看,互联网金融脱离央行货币统一清算体系的现象比较严重。在传统金融领域,货币结算除了现金结算外,所有的结算手段都是通过银行体系进行的;通过中央银行清算系统和商业银行的结算网络,货币监管当局能够对货币流转保持有效的控制和监控,实现诸多政策和管理目标:如反洗钱、货币分布结构调节、资金流向监控等。
建立在网络支付基础上的各种互联网金融,其结算体系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办法同时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货币资金转移行为,现行管理规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范,正是这点不足,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对现有货币监管体系,带来了新挑战。按照现行管理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为收付款人办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结转。这就使得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进入第三方支付系统,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主体之间流转,这些脱离银行体系的资金,自然也将脱离了央行的统一清算体系,使得央行的货币监控能力下降。
互联网金融削弱央行监管能力
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作为银行的银行,为商业银行体系提供集中统一的清算平台。央行的集中清算,不仅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也是央行统一行使货币监管职能的基础。中央银行构建的中央清算体系,也促进了银行间资金结算效率的提高。上世纪80年代是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初期,当时各家银行都各搞一套信用卡结算支持网络系统,各行间的不联网和缺乏集中统一的结算平台,结果不仅是运行效率低,并且运营成本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直到在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银联系统的成立和运行,才改变了我国各商业银行各建系统、自成体系、分割独立的散乱发展局面,促进了我国信用卡行业的发展,并改善了用卡环境。借助于银联系统,央行也有效掌握了中国信用卡载体下的资金流转情况,并通过嫁接反洗钱系统等监管系统,增强了对货币安全的掌握和监控能力。银联系统作为银行卡结算的基础平台设施,除了提供货币收付结算功能外,也为央行监管货币提供了基础。银联等人民银行的联行系统等各种结算体系,在我国货币流转结算体系中的基础平台地位,是保证我国金融安全的必备条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社会资金周转有可能脱离了商业银行体系,使得收付款人之间的资金清算最终不再需要央行的清算体系,极大地削弱了央行对货币的监控和调控能力。西方国家创新发展,虽然促使了大量“脱媒”资金的出现,但这些资金只是离开了银行的信贷体系、资产负债表体系,并没有离开银行的货币结算系统,最终也没有逃脱央行的货币监控体系;西方的金融创新,只是让货币当局原先的监管手段和指标体系不适应形势变化而已。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网络支付形式,却让社会货币资金的收付脱离了央行监管,若不改进或导致新金融不安全因素的产生。
力促第三方支付回归监管体系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背景,是当时银行体系难以提供有效的小额贸易支付,市场客观存在为个人、商家的交易提供货币收付结算的业务需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非银行机构对个人和商家提供支付交易结算业务提供了法律地位。从管理办法界定的第三方支付行为类型看,监管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来发展到成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的资金划转和金融交易支付平台。相对于银行货币体系而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手段和基础设施都不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处于监管规范阶段,缺乏对第三方平台上流转货币资金的有效监控。大量资金脱离银行体系,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流转,显然造成了央行对社会货币资金流转掌控能力的下降,动摇了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石。
日前央行就网络支付管理发布征求意见稿,内容包括《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在有关各方都将关注重点放在支付限额设定上的同时,我们注意到,两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都是在规范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同时,在补过去监管办法在货币监管方面的缺位,都将金融安全防范放在了首位。《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界定相关业务后,紧接着就对央行货币监管重点“反洗钱”做出了规范;第11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为杜绝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货币资金脱离银行体系空转,提供了法律保证。《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意见稿,明确要“大力发展商业银行手机支付业务”,同时“规范发展支付机构手机支付业务”,实际上也是为防范资金流转脱离银行结算体系,脱离央行的“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