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被动还是主动,我国经济和股市转型升级已不可阻挡。在这个过程中,爆发一点风险甚至是较大一点的风险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对待。笔者认为,一是要全力解决问题,在制度上亡羊补牢;二是,也要坦然看待风险——哪里有光进步却不冒风险的事? 8月16日爆发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后,不少人又开始唱起“中国股市问题很多”的陈词滥调。笔者多次指出,不能简单地类比推论:光大证券出了这样的问题,所有的券商都有这样的问题。看待中国股市的问题,既不能无限缩小,也不能无限放大。“无限缩小”是指,一家证券公司出事,内部解决就行了,不用太多考虑整体监管问题。“无限放大”是指,一家证券公司有事,就推断所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都有这样的问题,是不可控的,需要“停电”来大修一下。两种说法都不可取。关键是执法要到位,只要持之以恒严格执法,市场质量就会越来越高一些。 一般来说,爆发一个突出问题之后,市场参与者都会进行相应的风险排查,这也是一个常规的做法。由于排查问题,阶段性的、短期的放缓创新发展的节奏,可以理解,但长期是不可以的。日本此前发生那么大的核电站泄露事故,它的核电站发展就可以完全因噎废食了?也不可以。客观来说,我国券商的创新步伐不是快了,而是慢了。此次光大证券出事,不应当阻挡我们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动。我们仍需抓住经济转型升级的机遇,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同时,市场中任何人、任何机构违规,都要依法处置。一方面涉事方要自担风险,另一方面监管要果断出手。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应当是执法到位,而不是搞“大修”。为了强化执法权威,应当适当扩大违法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即便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面比较窄的情况下,法庭也还是可以有所作为,通过判某个案子来树立法制的权威,真正维护投资者公平交易的秩序。如果司法机关总想先立法,有了条款之后再判;还认为证券是一个很专业、很艰深的领域,已经不合时宜了。司法机关在侦查、举证、审理、判决等环节,可以往前走一步。在一个案子当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受损谁获益,已经很容易判断清楚,那么,就应该通过判例来积累一些经验和树立一些案例样板。 针对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司法方向很清楚的前提下,“和解”也是一个很好的处理问题方式。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运用司法手段不是其强项。他们把相应的数据,按照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指点,规范地提供给监管部门,是很重要的程序。现在中国证监会已经设立了相关热线、投诉信箱等,有了“直通车”。 笔者还要强调,当市场风险爆发时,无论是一线监管的交易所还是二线监管的证监会,都应该主动地往前站一步。这样的话,我们的资本市场不管出什么样的风险,都能够有序地在法律轨道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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