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防范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
2013-08-14   作者:曹凤岐(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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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虽然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贷款利率放开,意味着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后会产生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利率虽然不“管制”了,但也不可放任自流。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国际经验看,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间的定价协调机制,它既能保证各成员银行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又可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金融的稳健发展。
  其一,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在竞争客户存款方面,为扩大吸储规模,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方面,各银行为争夺客户,可能会竞相压低贷款利率。激烈的价格竞争最终可能导致一些高度依赖信贷资产和利差收入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破产,甚至可能引发局部或全局性金融危机。而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差水平,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缓冲期,来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其二,从国内现状看,不少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普遍,容易出现“一放就乱”。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时间不长,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同时,银行经营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建立一个有效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对于抑制金融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十分必要。
  其三,我国货币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还是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所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特别是我国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Shibor,在金融市场产品定价、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仍待强化。在以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来实现平稳过渡。
  其四,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程度不高,在与国际银行的同业竞争中尚不具备优势,需要较长时间来不断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一段时期,许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将市场拓展重点放在了以中国为主的亚太市场。和它们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盈利能力仍然不强。为更好地迎接来自国际同业的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国内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经营水平以及培育国际竞争力赢得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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