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多时的普通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方案,终于出台并实施了,这是寿险界的一件大事,它预示着我国寿险市场会有一些更加积极的变化,也表明保监部门积极和稳妥推动寿险市场化改革的坚决态度。
长期将寿险预定利率固化在2.5%的低水平,很不寻常,有着特殊的背景。1999年6月,当时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已经降到2.25%,一些保险公司很不理性地大规模销售高预定利率(8.8%或以上)的寿险保单。就是说利差损在6%以上,据当时的分析估计,寿险行业长期保单利差损累计有500亿元之巨。而这个利差损将在此后几十年中,在复利中“滚雪球”并成为寿险业可持续经营的巨大障碍。
1999年以来的14年中,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一直攀升,这意味着对于这些预定利率设定在2.5%的长期寿险定额保单来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吃亏的。同时在这10多年里,有50多家公司加入寿险行业,固化的低预定利率大大限制了这些新公司的创新热情,所以,放开预定利率的呼声一直很高。而反对放开预定利率的公司也颇有顾虑:放开之后,大家要展开竞争,利润率必然降低,他们也担心年末给股东们交出来的“成绩单”不大好看。而鉴于“市场化”容易引起“恶性竞争”会给行业带来系统性风险,更是监管部门特别担心的事。但是,市场状况也不能视而不见,寿险消费者的“投票权”毕竟在他们自己的手上和脚上。在两难或多难选择之中,监管部门最终还是决定抛弃不利于市场发展的长期被固化的低预定利率政策,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环境,选择了费率市场化的正确取向。
放开预定利率意味着鼓励寿险公司开展积极竞争,不仅仅在服务方面,也应该在价格方面。因为预定利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普通寿险产品价格的高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预定利率意味着同样的保险费可以买到更多的保单利益,亦即,同样的保单利益,投保人支付的价格更低。这对消费者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
对保险公司而言,静态地看(或者表面上看),在同样的条件下,高预定利率使得寿险公司每单的利润率肯定摊薄了,但是动态地看(或者从实质上看),随着消费者对新预定利率保单的选择热情提高,普通寿险产品在寿险保费中的份额不断下降的颓势,会得到抑制,并会有一个可期待的较大增长。当然,提高预定利率对寿险公司也必定是一种鞭策,要给消费者一个3.5%甚至更高的预定利率,就要求寿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不仅降低成本,还要在资金运用方面争取至少4%,5%甚至更高的收益率,才可能覆盖公司的费用成本。在现有资产管理水平下,预定利率太高,公司发生利差损的几率从而破产概率会大大上升。
保监会的《通知》在放开普通寿险的预定利率的同时,进一步鼓励某些寿险产品,特别是养老保险产品的发展。道理不难理解,虽然有长寿风险,但在现有资本和货币市场环境下,利率风险也比较好控制,这部分业务实际上是优质业务。
放开普通寿险预定利率,也有可能产生监管部门和部分公司担心的“恶性竞争”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问题,保监会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采取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强的监管措施,包括:规定了在“8月5日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这就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预定利率高于3.5%的话,为保证你的偿付能力,要求你多提准备金。这既对公司是一种“抑制”,也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责。
其次,预定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公司的产品只需要报送保监会备案。如果公司的产品预定利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就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这种规定是为了使保监部门能充分评估该公司的经营行为的可行性和市场影响。此外,需要“审批”的寿险产品,要求所属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就是说“审批”和“备案”的产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为了防止公司之间在佣金上“开打”,特地规定佣金“占年度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应当说,保监会采取的这些防风险措施是得力的有效的,既鼓励了那些资本金雄厚,偿付能力充足,经营效率较高的寿险公司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多的保险利益和保障,也对那些资本金不多、偿付能力不足和盈利水平相对较低的公司进行某些限制和保护。这样就可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寿险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