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同业业务是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对于满足金融消费者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凡事都有个限度,超过限度,好事都可能走向反面。 2011年以来,商业银行尤其中小银行在信贷规模受限,银信合作、票据贴现被严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通过同业代付获取放贷资金。在去年8月出台的《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同业代付业务实施严格监管后,商业又创新了其他形式的同业业务,同业业务的迅猛增长势头仍在继续,蕴藏着大量风险。 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提供的数据,去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同业10.06亿万元,买入返售资产7.5万亿元,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高达15.13%;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存放12.2万亿元,卖出回购款项2.69万亿元,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高达13.87%。由于一些同业资金在体内循环,弱化了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利于“盘活存量”。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使得各家商业银行环环相扣,成为一个大的利益共同体,这加剧了银行体系在极端事件中的脆弱性。在所有参与银行均认为同业资产无风险而一味追求规模时,如发生资产劣化或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会通过同业链条迅速传递至整个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引发连锁反应。英国北岩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金融危机爆发前,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批发市场,公众存款只占负债总额的28%。由于过度依赖同业负债且金融危机引发了同业流动性短缺,北岩银行最终出现偿付危机。 同业业务过快增长还将迫使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一些中小银行因为缺乏存款渠道,主动选择将同业负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工具;更有甚者,个别中小银行竟然视同业业务为重要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做大同业业务规模来维持银行利润增长。既然同业资金成本高于存款利率,那么以同业负债为重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只好追逐高风险、高回报项目。商业银行减少了资本计提,显然对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很不利。一方面,通过将信贷资产“出表”,商业银行大幅缩减风险资本和资产减值;另一方面,即使在资产负债表内,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由于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显著低于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100%),只要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商业银行就可达到利用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一,借助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商业银行将保本型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等低风险资产后,同业存款吸收行又通过买入返售等方式将资金运用出去,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银行存放同业、买入返售数额大幅增长。其二,借助绕道信托计划。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但部分银行基于“投资于信托”不同于“信托投资”的认识,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实现自有信贷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同科目间的转化。其三,借道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通过拓展合作领域,现在许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借道证券、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为“银证资管通”和“银保资管通”。由于证券、保险传统业务上升空间收窄,拓展与银行业间的合作已成他们的主攻方向,所谓“银证保”一拍即合。 针对当前同业业务发展过于凶猛的态势,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规范已是大势所趋。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加强同业业务规模比例管理。商业银行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场外市场借入短期资金,再通过期限错配投资于高回报的中长期资产,这种盈利模式在经济金融稳定且央行持续向市场注入流动性的情况下,以实现近似无风险的收益,但在宏观金融环境、市场预期或央行态度逆转时,就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紧张。看巴塞尔委员会的态度,是认为有必要监测金融同业的大额风险敞口,防止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传染。因此,要求每家商业银行将“同业资产/总资产”以及“同业负债/总负债”控制在10%以内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部门之间应加强监管合作。如有必要,也可邀请央行乃至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参与。证监会去年5月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最大限度地放松行业管制;10月,保监会也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等四项保险资金的投资运营新规,丰富了商业银行通过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发展同业业务的交易通道和创新方式。看来正在朝这个方向推进。三大监管部门只有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才能切实防范同业业务过度发展给金融体系带来的潜在风险,实现有效监管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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