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权单独给予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令人大跌眼镜。最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有关网络平台,就环保公益诉讼问题对4714人进行了一项专题调查。结果显示,51.8%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正在关注《环保法》修改,54.8%的受访者直言将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不合理”,更是有84.7%的受访者担心环境公益诉权只给一家容易产生寻租腐败。(《中国青年报》7月9日) 公益首先姓公,大道宽广任我行,才是公的常态。一旦垄断之手把住大道的入口,道路再宽敞,公众恐怕也难以入其门而行之。过去公益慈善长期为一些官办机构所垄断,它们拥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相当过硬的行政手段,相对集中的社会资源,理论上应该可以集中力量办大慈善,可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如今,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必然形成垄断公益诉讼的局面。知名法学教授徐昕认为,将环境公益诉权给一家的规定,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条款进行了极其狭窄的限制性解释,违背了立法初衷;另一方面,单独赋予某一组织诉权的“特权条款”,也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从环保公益诉讼的实践看,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这方面的能力和态度如何呢?据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企业会员中有主任委员单位1家,副主任委员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25家,理事单位100家,会员单位157家。值得注意的是,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名的排污企业大都属于副主任委员单位,一些曾经的排污大户,也赫然成为这个联合会的成员。 环保公益诉讼显然也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说,这些年一些环境污染事件,更多的不是被环保部门主动查处,也不是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所发现,恰恰相反,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保人士的贡献更大。
如果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被排除在环保公益诉权的范围之外,情况又将如何呢?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排污的会员企业,举起诉讼的大棒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