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不宜独家享有
2013-07-03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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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甚至有专家称“这是一种严重的倒退”。一些业内专家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公益性存在质疑,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据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在向相关会员企业收取会费情况下,显然难有底气对相关污染环境会员企业提起诉讼。
  另外,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唯一一家组织,也很容易如业内专家所担忧的诱发权力寻租行为。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这家组织意欲对某家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家企业闻讯后就可能会通过缴纳会费试图成为该组织的会员,以此逃避该组织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一家组织垄断了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力,就可以根据企业是否缴费成为其会员,而对企业进行“选择性起诉”。
  这种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垄断,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次,以当前我国环保工作形势之严峻,赋予一家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也难以承担起重任;再次,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引入公众监督制约污染环境行为,所以不宜将相对更能代表民众的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之外;另外,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唯一一家组织,诉权过于集中,如上所说的,也很容易诱发权力寻租行为出现。
  给予其他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或会引发“滥诉”的担忧,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样存在风险,提起诉讼者如果败诉,同样要付出代价,这就足以制约环境公益诉讼“滥诉”现象发生。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给予具有合法资格的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才会更加有利于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效用,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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