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我国即将导入存款保险制度,看起来很新鲜的名词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回溯历史,
1829年纽约州就形成了这个制度的雏形,比美联储资格还老,但现在一般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成形于1934年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般而言这个制度具有两个含义:正常情况下个体金融机构破产时的赔付功能,金融体系危机时的防波堤功能,但历史上二者都效果欠佳。 美国远点如S&L危机,中南美为导火索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年的次贷危机等等,最终都需要纳税人负担。大而不倒被人诟病至今,目前流行的“银行遗嘱”都是其延长线。日本早在1971年就制定了《预金保险法》,但实际上护送船舰型的金融行政根本不允许银行破产,因此制度建立20年都是摆设。直到19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引发不良资产累积问题,该制度才真正发动。其后一系列问题叠加,日本政府不得不在1996年推动立法,以2001年3月为限冻结了所谓的“清偿制度(即所谓的Payoff,保证是以1000万日元为限)”。 跟一般保险一样,存款保险实际上不保险,而是一种有限度的补偿制度。但贷款和存款跟有限责任的股票不同,它具有连锁效应。因为每一笔存款都是某一笔贷款的延伸,如果不是用市场机制的收益评价来定价的话,这个商业风险宏观上不能得到有效制约,累积起来就能瘟疫般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 近代几乎每一次关乎美国的经济危机都有倒霉的花旗,但每次它都能得到美国公共资金的援助。这也客观上导致了舆论场近年来,对金融机构无视所谓的道德风险胡乱扩张损害公共利益的持续批判。但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在根本上是经济运行中的商业信用,这个信用不是
Trust,而是包含了商业风险的Credit,不管银行是否国有,还是银行贷款的对象是否国有企业,每一笔贷款和存款本质上都是商业信用。 事实上,当中国宣布恢复人民银行以及国库券发行,并立法明确财政和货币政策分开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银行贷款和国债本质的不同,就必须接受这个市场规律。但中国的情况也比较特殊,常年来公众普遍把存款当作一种国家信用对储户的保证,事实上中国政府也的确没有赖账,但不良债权的处理影响宏观经济的后果却不会因此和发达国家有任何区别。 银行在这种国家默认担保的市场环境中追求量的规模要来得更容易,其结果就是中国家庭金融资产中存款占到了70%,比极度厌恶风险的日本也高出20%。但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保证银行不出事,而是出了问题赔多少。如果我国也明确制度担保金额的话,储户就能明白,去银行储蓄不过是拿钱去银行购买一个叫存款的金融商品,国家不会为此给你全额担保。 客观上,这可能产生两个效果。有金融知识的储户可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甄别和选择,实质就是一种市场倒逼机制来促进金融机构保持健康的资产负债表的同时,积极开发和提供更优秀的金融商品。但另一个结果可能是,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或者金融知识不够,民众对纸币的需求可能短时间被放大,和过去的日本一样形成很多所谓的“抽屉存款”,导致资金效率的持续低下。这个问题的解决必然地需要国家政策自上而下的规范和诱导,以及金融机构的创新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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