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互联网金融需要一个改善者
2013-06-04   作者:刘晓忠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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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新媒体搅得传统媒体心神不宁后,互联网金融再度以搅局者身份登台亮相。最近马云在外滩国际金融峰会上表示,现有金融体系难以为继,需搅局者。
  现行呼声颇高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既谈不上会对传统金融产生解构效应,也看不出其真正不同以往的建构思维,大家看到的更多是一种资金融通介质的可替代性思维。
  事实上,当前倚重大数据库的互联网金融,其特定大数据的可信度,以及以特定大数据建构的信用模型是否在可置信空间内,是很难厘定的。其一,数据易获性与数据可信度的矛盾。诸如阿里金融等,借助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在获取客户交易数据上具有易获性,但这些交易数据反映的仅是客户经营活动现金流,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数据却并不容易获得(这些数据主要集中在银行和央行等),且即便客户提供这些数据,其可验证的成本将是较高的,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去伪存真地筛选数据,面临着较高的信息搜集成本等。因而基于交易信用数据等构建资信模型,面临不可预见性和不可置信问题。
  其二,信息数据的激励不相容性。目前互联网金融是把交易信息作为云端处理的商用信息,且这些信息为互联网公司所有,而非信息提供者私产。这很难促使客户提供的信息能真实显示自身偏好,尤其是在倡议云计算的互联网公司很难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不泄密,国内个人私密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信用缺失普遍存在等情况下,客户提供的信息一旦牵涉其财产等隐私,而该信息又免费为互联网金融用于商业挖掘,个人对关键信息不具有完整所有权,一些客户将倾向于藏匿自身真实显示偏好。
  当前在国内标识的诸多互联网金融,实际都是金融互联网,而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服务环节的系统性革新,是一种众包模式对外包模式的替代。具体而言,目前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金融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外包投融资模型,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众包模型,从事金融活动的相关主体,在投融资双方发出配对诉求后,展开一种撮合式众包合作,这其中金融机构要么变成金融工程技术等服务供给方,并单纯收取服务费用的实体,要么变成第三方托管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交易撮合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私属信息存储管理,且未经客户授权互联网公司不得泄漏,更不能商业化开发。
  若客户对自身信息不具有完整的产权属性,那么互联网公司能随意获取的数据,可能并不是真正能用于甄别客户信用的关键信息,基于这样的信息做资金融通的信用评价和放贷基础,其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将是无法克服的。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不会是传统金融模式的颠覆者,而是一个融合式的改善者,互联网金融会改变现行的金融生态系统,但现行金融机构同样也是受益者,只要这些机构能顺应技术变革和金融生态变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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