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大城市基础设施匮乏、生活环境恶化,劳工住房短缺,城市污染严重等“大城市病”。通过城镇化,转移一部分企业到城郊或欠发达的农村,承担解决超负荷运转的大城市问题以及开发偏僻农村的双重作用,也将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及东西部差距。欠发达地区由于其较低的生产生活成本以及税收减免政策,从而吸引企业安家落户。但如果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资源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吸引企业建厂,而没有工业化为支撑,劳动力无法就地就业。仅仅由政府出资建设高楼,不但大大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还可能因劳动力不能定居造成所谓的“鬼城”,致使资源极大浪费,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没有劳动力的就地就业就不可能有健康持久的城镇。促成工业合理化布局是城镇化建设成功与否的核心问题,而市场能够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则是企业有效率做出选择的关键。
城镇化是缩小城乡差距,节约农村土地资源,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为保障粮食安全,须同步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并与工业现代化相互促进,建设以粮食优质高产,生态绿色安全、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机械化程度高的农业现代化。同样,农业现代化必须是建立在劳动力自愿并能够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因此,提供更好的适应农民生存选择、不受户籍限制的自由流动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是顺利推进城镇化的基础。
城镇化本身也是一次“造城运动”。城市郊区利用其低廉的地价和生产生活成本以及优良的自然环境分流了大城市和一部分农村居民。发达国家针对本国实际,提出了许多方案。如在伦敦这样的大城市附近规划新城,每个新城疏散几十万人口;有学者建议5000个居民设立一个区,这个区包括了学校、医院、个人服务业等所有服务设施。还有学者建议,一个区(邻里)应该按照一个小学所服务的面积来组成,大约包括
1000个住户,实现儿童上学不用穿越马路,构建“易于步行的邻里”。一方面,发达的服务业以及完善的市政设施是吸引人口流动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新城人口集中化布局、产业集聚化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集约化又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和经济发展的条件。调查显示:制造业与服务业在城镇比农村有效率得多。因此,新城发挥了城市和农村的两个优势,建设功能完备、服务业发达的小城镇,既可以解决部分就业问题并提高生活质量,从长远来看,新城房屋出租出售也会给政府带来可观的利润。公私合营是解决资金短缺的重要方式。
城镇化不是企业、人口的简单迁移,而是为人类创造更好地生存空间。城镇化是城市环境恶化后的一种优化选择。因此,城镇化中要充分考虑保留原有的绿地和自然美景,并建造新的绿地以供人们健康舒适生活。早期的城镇规划学者就提出,“田园新城”应当适宜人类居住,“一个公园一个城”。同时,对大城市进行填充式改造,通过高密度、垂直的空间减少土地用量,用于增加绿地面积。也就是“人上高楼,地留绿化”。通过林荫大道将城市连接起来,通过绿带阻止大城市的无限扩张。
大企业选择新城作为厂址也是集中治理环境污染的一次机遇。毕竟新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设施和条件要远远优于过去。发达国家的经验是通过法律制定较高的碳排放标准,从而确保企业节能减排。
如果在城镇化中,公民的主体地位缺失,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很难想象这样的城镇化能够顺利推进。当前中国城镇化中的矛盾绝大部分都是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表达造成的。毕竟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公民参与应贯彻于城镇化建设的始终。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参与不是政府操控,仅仅邀请活跃的公民做无实权的顾问或者找些与己无关的路人作为代表,也不是仅仅宣传教育公民应当遵守政府的决策;而是信息的广泛公开,以最大的诚意使公众,特别是利益方知晓,并提供可选择的方案,与市民共同协商,没能采纳的意见要书面正式告知原因等。此外,城镇化既需要国家设计长期的战略规划,也需要各地制定短期的详细政策。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城镇化建设必须因地制宜进行城市规划,发展适合本地特色的产业,发挥地方自治的功能,辅之以有效的民意代表机制,从而确保城镇化建设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达国家一般都设计了独立的监察人,主持听证会或负责城镇化中的申诉事宜。对于一般的规划以及城镇化中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有权审查,这对防止权力滥用,纠正城镇化中的错误,弥补城镇化中政府与公民间可能出现的裂痕都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