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之“营改增”试点如何继续推进,是政府部门需要面临的战略选择,也是相关纳税主体需要提前知晓的命题。笔者认为,“营改增”试点依然沿着地域、行业及制度三个层面继续扩围,直至“营改增”改革顺利完成,在这个过程中,决策部门只需把控好其“三围”扩展的
“速”和“度”。 首先是地域扩围。为消除重复征税等多项弊端,深化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争获取多种积极成果,从2012年月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等9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改革尚处试点阶段,减税效果无需过早定论,由于试点产生的小矛盾和小问题也在预期当中,向全国所有省市延伸毫无置疑。 2013年必将是“营改增”试点迈向“宽围”实施的关键一年。有迹象表明,力避税收“洼地效应”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多数地方政府对试点充满期待,争先恐后,三者表现更甚。一者是预计营改增后当地能获得良多好处的省市,如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地区,在增值税率下调的配套政策下,“营改增”试点能起到放水养鱼、培育税源,进一步搞活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力的效果。二者期待通过“营改增”为当地政府或当地企业带来某些财政补贴好处,哪怕只是借助中央临时性补贴方案,这类地方政府似乎明智地认为早晚都要改,早改早受益。三者具备相当财政实力,并做好了改革前期准备的地方政府。 其次是行业扩围。除了地域上的扩展,普遍认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启动一周年之际,这一在中国税改历史中影响深远之举正酝酿新一年在更多行业扩大试点。“营改增”试点行业扩围是回归增值税“中性”良好特征的必经环节,因为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
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按照国务院明确的税制改革三原则,上海成功实现了“1+6”试点行业“营改增”的税制转换。笔者认为,继续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形成“1+9”模式已指日可待。“1+9”行业后将如何进一步扩围,大概有两项原则:一是选择适应增值税征收特点的、进项税额容易确认的行业,选择的行业具有典型性就更好了;二是预计减税效果整体良好的行业,对于由于改征税制后极可能导致税负不减反增的行业可能只能做最后考虑,毕竟依靠临时财政补贴不是万全之策。 第三是制度扩围。制度层面是“营改增”试点地域与行业扩围的配套,但依旧是关键。“营改增”试点是否能顺利推进,取决于其是否能确保各方面利益的均衡性,说白了就是遇到的阻力大小,因此,要确保这项试点改革取得大多数市场力量的支持,制度性保障,配套性政策很关键。 从现有试点实践来看,大概已有两项重要制度工具,首先是新增了较低税率档次,其出发点一方面基于“扩围不增(份)额”原则,
确保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是应当尽可能争取实现的目标,另一方面,是鉴于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效应的考虑。当然,从中长期来看,低税率将带来巨大的生产经营激励和刺激,这自然会引导更多的个体加入“生产性”活动,放水养鱼,进而带来全社会经济活动的高涨,政府税收收入也就随之水涨船高。需要明确的是来自于经济内生的税收增加,并不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违背,反而为实施减税政策打造一个比较厚实的经济基础。第二个制度工具是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如广东省财政安排10亿元设立试点专项资金,帮助试点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大家心知肚明,税收是中性调节工具,依赖财政补贴显然不是长久之计,需要对“营改增”试点进行制度性扩围,最终还是要研究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制度性扩围的着力点是最丰富的最复杂的,“营改增”试点已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分配格局调整问题,仅仅这一层面问题就使制度扩围具有更大的实施空间。等改革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后,营业税逐渐消失,增值税占据绝对主导,重新均衡分配增值税收入的条件也将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