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运行一年的三点思考
2013-01-21   作者:张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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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3年我国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并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随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结构性减税的各项措施,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再扩围排在首位。无独有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同样强调要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高层的频频发声无疑明确了“营改增”将成为2013年结构性减税的重中之重。
  作为我国流转税中最重要的两个税种,2011年,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实现收入37945.25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42.2%。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整个第二产业,而营业税则对大部分第三产业征收。这种分产业来确定适用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做法沿革自1994年税制改革的大框架,它在实行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发展,宏观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逐步提高,这种征收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掣肘。具体分析,有以下三方面不足:
  首先,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的优势。目前,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缴纳营业税的模式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造成购进货物的增值税额无法抵扣,削弱了“税收中性”效应的发挥。
  其次,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缴纳的流转税,不管是否盈利,盈利高低都要征收,而且每增加一个流通环节就要增加一道税收。这种重复征税的特征对强调分工协作、需要实现精细化发展的第三产业,尤其是对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会带来重大影响,这些行业是国民经济新的战略增长点,对它们的影响则关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局。
  最后,不利于税务成本降低。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型业务模式与销售行为层出不穷,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想准确界定一项新业务到底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也愈发困难。因为由于双税并行带来的问题势必会增加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摩擦,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也将牵扯双方大量人、财、物投入,从而变相导致税务成本增加。
  基于上述原因,从完善税制结构、理顺税制体系的角度出发,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选择交通运输业和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8个月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决定,自 2012年8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等8省。由此可见,“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落实势在必行。
  然而,任何事物从新生到发展成熟都需要经历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营改增”的启动几乎是对中国流转税制体系的重构,如此重大的变革,对我国税收的制度设计、操作办法、配套措施等都提出了更高层面的要求。这也是国务院决定采用分部试点再行推开这一发展路径的主要原因。因此,及时总结分析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并不断调整,将为“营改增”的平稳落地及不断完善提供条件。
  经过一年的试点运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有待研究分析,妥善过渡:
  一、部分税负不减反增。这一问题在交通运输行业反映得尤为明显。据测算,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物流行业的实际税负成本增长了近一倍。这主要是由于交通运输业原先适用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税率增加到11%,虽然增值税不是对全部营业额进行课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大型运输工具也不是每月都需要采购,而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等在抵扣增值税时相对严格,其运营过程中的人工等成本也略显偏高,因此,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占比可观,所以8%的税率差可能会造成企业实际税负的增长。
  二、征纳成本加大。在已经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增值税仍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但实现的收入归属地方。这一决定将地方财政的实际情况纳入了考虑范围,但对企业而言则面临着税务主管部门并更、增值税发票认领、财务核算严格等现实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这种运行模式很有可能会出现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的交叉管理与稽查,复杂了流程的同时提高了征税成本。
  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负不均。当前的试点引入了11%和6%两档新税率,同时,试点与非试点区域之间存在政策差异,而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增值税“税收中性”特质的充分发挥。
  不过,这些问题只是暂时的,从全社会来看,“营改增”的启动从总体上仍呈现出显著的减税效应。 可以预见,只要妥善处理好转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税制改革势必会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促使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以更好地融入市场竞争,从而推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发展方式逐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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