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瞒报的“隐性利益链”
2013-01-06   作者:张天蔚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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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南吕梁山隧道爆炸事故已经过去12天,事故影响仍在扩散。一方面,公众从山西省代省长李小鹏的愤怒指责,和事故责任方中铁隧道集团总经理的诚恳道歉中,看到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但对于一起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的恶性事故可以隐瞒6天不报,且直到有人通过网上爆料才为外界所知的事实,仍有诸多疑问。
  目前,被认定的直接责任人,即中铁隧道集团该工程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已经受到控制,但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在事故瞒报的背后,还有更多迄今不为人知的内幕。譬如有专家便通过媒体分析认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属“包工头”性质,理当没有足够的胆量和能力隐瞒如此重大的事故,其背后可能有更大的力量介入。而在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媒体的持续追问下,事件真相的追查至今没有新的进展,似乎进一步印证了人们的怀疑。
  不过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铁路隧道工程这类大型工程的项目经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包工头”,而是获得企业全面授权,掌握工程全部人、财、物支配权的工程实际控制人。据媒体报道,此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获得私下给予的补偿达到80万元左右,即使没有受伤的工人的“遣散费”,也达到每人2万元。如此算来,为了掩盖、隐瞒事故,施工方支付的费用可能达数百万之巨。
  数额虽巨,但对于大型工程的项目经理来说,并非不能转圜解决。关键是,如果事故得以顺利隐瞒,项目经理等负责人不仅可以逃避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而且很可能在今后的继续施工中,将付出的代价“找补”回来。对于相关责任人而言,瞒与不瞒,是一个值得一试的赌博。
  在人们以往的印象中,小煤窑、小企业、小包工队,往往是事故高发的重灾区,而大型央企则理当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控制严格。而此次事故则提示公众和安全监管部门,在目前央企内部项目分解甚至层层分包的管理模式下,大型央企的严格管理,未必能够贯彻到每个项目,央企的资质未必等于实际施工项目部门的资质,层层转包、管理失序的乱象,照样可以出现在央企的施工现场。事故发生之后,央企的项目管理者也会像包工头一样,出于一己私利的算计而隐瞒不报。
  可能更重要的是,事件败露,这些直接责任人的上级固然痛心疾首,但如果顺利隐瞒成功,这些人也等于帮助上级公司顺利过关。那样,即使事后在内部曝光,也很可能在彼此的默契中被内部消化。在这种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关系中,央企和它的下属项目部之间,形成了一条隐性的利益链。
  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对安全生产事故引起重视,并专门立法对事故报告作出详尽规定,就是因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隐瞒掩盖,都是对逝去的生命的不敬,也埋下再次发生事故的隐患。因此,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无论既往记录多好的企业,都不具备“免监”的资格,各级安监部门对体制不同、大小不同的企业,都必须一视同仁地予以严格监管,才能杜绝类似惨痛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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