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这必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何有效筹措资金,成为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需要重点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属性和现金流特征,灵活采用企业和政府两种融资主体并充分发挥私人企业作用;通过分析资金供求双方的自身特征和所能接受的投融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搭配组合,从而不断创新完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的根源,在于未来我国因城镇化建设所产生的4-5亿农民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生活等方面全面实现市民化带来的各种投资需求。以人均10万元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进行推算,这至少需要40-50万亿元的资金投入。为了解决这些内涵多样、规模巨大的投资需求,需要根据投资内容的经济属性和现金流特征,有针对性地采用企业和政府两种融资主体并充分发挥私人企业的作用。 对于存在明显外部性的投资领域,如公路桥梁、基础设施、教育等,由于其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难以据此获取稳定持续的收入现金流,应当由政府来承担起融资主体责任,保证公共领域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投入。对于外部性不强、有望获取稳定持续且收入现金流足以覆盖融资偿付要求的投资领域,如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应更多地采用企业作为融资主体,通过企业化运作降低交易成本,强化资金效益约束机制。对于具有一定外部性、收入现金流虽然较稳定持续但仍不足以满足融资偿付要求的投资领域,如污水处理、医疗、养老等,应更多地以企业作为融资主体并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补足其收入现金流,通过企业经营机制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换言之,只要外部性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条件下、收入现金流有望保持稳定持续、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投资领域,都应尽可能以企业作为融资主体,以便提高资金效益,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存在更强的盈利动机,当在利润水平受到政府限制、产品服务水平受到政府监管的条件下,私人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盈利通常会致力于快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在客观上加速相关投资建设进程和提高投资效率。这在保障性住房的承建和民办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上,可以找到明显例证。为此,需要在城镇化投资领域积极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以便充分发挥私人企业的作用,减轻政府投资负担和提高投资效率。 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供给的根本来源,由当前存在资金富余(通常以存款方式体现)的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结合当前国民经济状况分析,主要包括国内城乡居民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保险企业总资产和政府所控制的各类基金,这些资金的总额构成了当前城镇化建设资金供给的理论上限。资金供求双方应根据自身特征和所能接受的投融资方式,在兼顾双方各自需要并求得共赢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搭配组合,不断创新完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具体而言,资金供给方可以采用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种基本投资方式。其中在权益性投资方式下,包括直接权益性投资(如投资上市普通股、优先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等)和间接权益性投资(如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在债权性投资方式下,包括直接债权性投资(如购买各种债券等)和间接债权性投资(如进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此外,还存在介于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之间的投资方式(如可转为权益的债权性投资)。而就不同类型的融资主体而言,政府融资主体可以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负债融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借款、政府租赁和发行各级政府债券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融资周转率;企业融资主体可以采用的融资方式除了负债融资(具体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商业信用、租赁和发行各种期限的企业债券等)外,还包括权益融资(如吸收新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提升融资能力;此外,还存在不同类型的融资主体之间进行转换的复合融资方式。 将上述资金供求双方可以接受的投融资方式根据需要进行搭配组合,可以不断创新完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例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实质就是以国有企业作为融资主体,通过发行债券可以获得直接债权性投资,通过负债融资又可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融资渠道;又例如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等,其实质都是先采用私人企业作为融资主体,然后再适时变更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当前主要由中央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而地方政府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落实者,普遍面临融资效率偏低、融资规模存在明显瓶颈的状况下,适时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增强地方融资能力,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对融资规模的扩张作用,已成为融资支持工作中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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