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遭受客户诟病已非一天两天的事了,原因主要是“欺诈”,至少很多客户是这么说的。但商业银行绝对不会接受这样的“判决”。且不说法律要素上的差距,商业银行从其出发点来说确实不可能存在主观故意,因而用“欺诈”来表达客户的不满,不仅不利于探讨问题,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有网友就换用“坑爹”这个时下最流行的新词儿。坑爹也好,欺诈也罢,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现代社会最该活跃的理财产品的供求双方存在如此之大的矛盾呢?从表象上看,是在合同履约上出了问题,而从深层面剖析,则是商业银行产品设计先天不足。 最常见的,是夸大其词。比如某银行客户经理在向我介绍某款“保本、保底”产品时,一再强调产品的无风险性。但稍有金融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现实金融世界中,这是一种天方夜谭式的神话。“保本”意味着“无违约风险”,然而这个世界上连国债这种以国家信用作担保的金融资产都不能完全保证不违约,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凭什么保证绝对不违约?“保底”就更不可能无风险了。为了吸引客户,这类理财产品通常会设置一个较高的收益水平,而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都是存在风险的,比其更高的理财产品利率水平怎么会不承担风险呢?
事实恰恰就是这样,偶有运气好的理财产品还能幸运过关;运气不好的,遇到产品设计预期以外的不利因素时,别说保底,有的连保本都成问题,客户说你骗人有什么不对吗?但堂堂银行是不可能为了几个理财产品而知法犯法的,最容易说得通的理由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可为什么这样的失误总能存在,并且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呢?这背后更深刻的原因,恐怕还是商业银行本身在理财产品设计方面的“难言之隐”。 对商业银行来说,理财产品虽然赚得不多(理论上讲只有手续费),但银行不必为此承担风险,这是了不起的。依据现代商业银行理论,这种不承担风险的中间业务的收入占比越高,银行就越安全,银行自身价值就越稳定,对经济体系的贡献就越大。所以,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备受青睐。不过,青睐归青睐,这类产品的设计却不是一件易事,尤其是“好的”理财产品就更是难上加难。 什么样的理财产品才算是“好的”呢?很多设计者对此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好的”的标准就是赚得多。其实这是个严重的误区。要想赚得多,就必须承担更多风险,可这风险该由谁承担呢?一般说来理该由投资者承担,若如此投资者就有权知道承担了怎样的风险,因此推销产品的客户经理们隐瞒不报显然是不对的。 如果希望提升产品竞争力,不让投资者承担更多风险(甚至不承担风险),那就得找到承担风险的人,银行显然不是合适的选择,因为那不仅违背了理财产品的自身属性,而且也违背了银行经营的一般原则。让另外投资群体承担?好是好,但就有一个问题,人家承担了风险凭什么把收益分给你呢?这就难办了,既不想让客户承担风险,又想让客户获得收益,什么样的金融头寸能满足这样的条件呢?除了期权恐怕别无他选。也就是说,银行要想按照现在的标准来设计一款因风险小而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就必须千方百计地把产品的最终头寸设计成期权头寸。 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可不容易,直接的期权供给并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充足,这对于要求连续跨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来说是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因此必须通过“构造”来实现,也就是金融学常说的复制:用各种头寸复制出与期权具有相同现金流的“期权替代品”。只有这样,才敢说这个产品是保本的(而且是在不考虑手续费的情况下,并且仍不足以保底)。 但要构造出期权头寸绝非易事,首先需要一个拥有足够金融头寸(尤其是衍生类金融头寸)的市场环境;其次还需要有一批真正懂得资产复制的高端人才。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前些年一些商行聘用国外设计人员在国外市场条件下设计理财产品的原因吧。然而眼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队伍并非条件所要求的那样严格,设计出的产品也就只能像这支队伍那样单纯,要用这样单纯的产品去满足那么多需求,显然是不现实的。 不仅产品头寸设计有问题,风险对冲问题更大。现在商行理财产品之所以将客户那么多地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一个几乎不需求追究即可知道的原因就是根本没做风险对冲。这恐怕还是一个市场条件和设计者素质的问题,期权类头寸的风险对冲(尤其是期权头寸组合)非常复杂,最简单的Δ对冲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实践,而诸如θ对冲、vega对冲这类高端手段更非一般专业知识所能企及,如果再需要诸如波动率互换之类新型衍生品作支撑的话,恐怕就不是一般的市场环境所能做到的了。如此复杂的过程,如果设计团队连听说都没听说过的话,又如何付诸实践呢? 所以,什么时候理财产品设计上的先天不足的问题解决了,什么时候理财产品才会不再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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