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党的“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快速发展并与国家强农富农惠农政策紧密结合,形成生活保障与发展保障协同发力的局面,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目的,包括新农合、新农保、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等;发展保障以增强农民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为目的,如在农村实行的粮食直补等“四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贫开发、劳动力培训、农业保险等。 积极推进生活保障与发展保障制度创新。首先,既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注重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在发展保障方面,政府对新农村建设予以支持,对“三农”投资予以倾斜,而在实施过程中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生活保障方面,政府主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而对新农合医务人员聘用、新农保社保基金运营等则引入市场机制。其次,整合了政府、农民、社会等各方面的力量,有利于农民共建共享。政府在推进生活保障和发展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不仅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而且不断加大投入,并进行监管。农民作为农村生产生活的主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家务农,进城务工,不仅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增加了收入,并自己缴费参加新农合、新农保,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改革发展,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城市医生到乡村轮岗,城镇居民给农村灾区捐款捐物,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生活保障与发展保障相结合并加强制度创新,调动了政府、农民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既有利于避免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包袱,又有利于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和后劲。 我国农村生活保障与发展保障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超前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构建农村社保体系时,城市化程度一般达60%左右,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25%左右。我国在构建农村社保体系时城镇化程度不足45%,农业劳动力占全部劳动力的50%以上。这种超前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保的可持续性。二是普惠性。比如,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只要农民达到条件就可以享受;在新农保方面,只要农民缴费参加,就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低收入农民则由政府出资代缴最低档的参保费用;农村义务教育免费、种粮补贴、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等都具有普惠性。三是激励性。生活保障与发展保障相结合,有利于防止等、靠、要,激励农民主要靠自己的力量创造美好生活。比如,坚持开发式扶贫,增强贫困人口的造血功能;新农保坚持多缴多得,对困难农民的帮扶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全面性。对希望得到发展的农民,确保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助下得到充分发展;对生活有困难的农民,确保其可以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中得到资助。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农林牧渔业全面发展。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亿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到生产率更高的产业就业创业,既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也增加了自身收入。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大幅减少,不少贫困地区形成了稳定的发展机制。农民生活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农合覆盖率达97%,新农保实现制度全覆盖,农村五保和低保做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全面展开。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农村生活保障和发展保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是分不开的。 (本文为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民社会保障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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