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挂出热点问答,重新明确:对按合理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但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地税局明确,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纳税。(《广州日报》6月5日)
这次的“热点问答”中,“独生子女补贴不予征税”、“因公误餐发放补贴免税”等内容,传递出了税收关怀;而“高温补贴需缴个人所得税”,一时间又给人“月饼税”式的添堵之感。笔者觉得,对于能体现国家的政策关怀性收入和补贴,其纳税问题还是应该“能免尽免”。
征收所得税是为了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收入多的就应该多缴。高温补贴,更多的是面向低收入群体或弱势群体。烈日炎炎下,高温炙烤中,劳动者通过出卖大量汗水换来一点点补助,完全没有税收调节的必要。
不仅高温补贴,其他一些直接体现关爱民生的收入补贴,也没有税收调节的必要。对于劳动者来说,这部分补贴不仅仅是金钱,它还传递出一种国家善意,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心和关爱。这种国家善意是至高无上的,应该是方方面面的自觉追求,税收也不例外。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其他方面征收可以“铁面无私”,但在体现国家善意的政策关怀性收入上,却可以通过免征让劳动者感受到国家温情。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彰显税收精神,提升公众纳税自觉性和积极性。据称,从本月起至10月,广东省将以每人(高收入者在绝对数量上毕竟属于少数)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补贴”并没有多少,“高温补贴税”也不会太高。因为一点“高温补贴税”而削弱国家善意,损害税收关怀,实属因小失大。
从目前的国家财政收入实力来看,也不是不可以扩大免征范围: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10万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6054亿元,比上年增加1217亿元,增长25.2%。今年,由于受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减收的影响,个税的增幅有所放缓,甚至出现下降。最新数据称,1至2月,全国个人所得税1409.79亿元,同比减少57亿元,下降3.9%。但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20918.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这意味着,免征高温补贴完全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