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暑”过后,我国各地都迎来了每年最炎热的时节,而在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是否获得“高温福利”,得到广泛关注。炎炎夏日,高温补贴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民生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对在高温下坚持工作的劳动者的关怀。然而,长久以来真正能获得“高温关怀”的职工仍是少数,高温福利缺失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高温补贴基本上成为“纸上权利”,这让人深思。 高温补贴何以沦为“纸上权利”?在我看来,一方面是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担心丢了“饭碗”,不敢向企业伸张高温补贴的权益。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缺陷。按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如何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多企业高温补贴的发放都是自愿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职工都无法取得这部分补贴。 2007年,卫生部等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然而国内大部分地区相关标准和措施仍属空白。地方政府对高温补贴工作不重视,高温补贴政策不落实,让职工很难享受到高温福利。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除此之外,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详尽要求和规定。在许多专家眼中,已经“年过半百”却仍在“暂行”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根本无法适应当今社会了。因为1960年代的立法者,是无法想象到21世纪的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要让高温补贴成为现实,完善立法、地方重视、加强执法一个都不能少。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高温作业者应有权益,从而真正实现“高温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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