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近日发布了今年一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5.3万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又一次创出新高。仅用了不到两年,信托资产便实现规模倍增。 但这种由单一盈利模式所支撑的粗放式高速增长,在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的支持下,正面临越来越强烈的瓶颈压力。 一般来说,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经济体的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该经济体的最优金融结构、规模特征和风险特性,
从而形成对金融服务的特定需求。我国信托行业在前段时间的爆发式增长,正顺应了近期在资本市场的要素禀赋结构。银行和券商由于各种原因,在短期内失去所具有的优势时,传统的制度红利则促成了信托业在这个特定阶段的高速发展。 但是,这种特殊的资本要素禀赋结构并不会一成不变地持续下去。在经历“刮骨疗伤”式的综合治理之后,我国信托业虽进步明显,但现实发展状况与服务实体经济及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创新不足,过度依赖传统业务是不利于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最大软肋。这就迫切要求信托公司、信托行业在未来的发展中突破现有单一的盈利模式,通过持续创新,找寻到自身发展的新“蓝海”,完成蜕变。 创新,一般可以理解为创新主体适应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结果,依据外生变量的变化调整内生变量,最终使创新主体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过程。据此,信托创新可以分为制度创新、业务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三个层次。这几年,针对信托业的制度设计不断完备,监管部门出台了多项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信托公司在发展模式上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些顶层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一定偏差,即把信托业与信托公司等同起来,从信托公司的角度去做行业的制度设计。从监管者的角度看,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顶层设计更应关注的是广义的信托业,并全面认识信托的本质,即从规范产权制度的角度出发,凸显信托业的独立产业地位,深化和明确信托财产作为独立于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第三种财产所有权形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缺失,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无法得到切实保证,从而也无法有效发挥信托的制度功能优势。在信托公司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层面上,由于这些制度设计的缺失,很多趋势性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也无法落实。因此,顶层的制度设计,在考虑到对信托公司监管的统一规范外,对信托财产对立性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的法律和特殊监管模式下,信托业务模式在初期是靠“摸着石头过河”逐步建立起来的,而今后的健全和创新则需要顶层设计的支持,尤其是当行业产品的金融性和市场的共振性不断增强时,信托业务模式不可能像券商、基金和保险一样可以借鉴国外已成熟了的交易模式和产品结构,在通过结合国内自身的监管条件后加以修改直接使用,更不能仅凭个别公司的经验和臆想,顶层设计的支持必不可少。与此同时,在现阶段金融制度的非均衡供给条件下,信托作为一种产权制度,也不能脱离于具体的生存环境,业务模式的创新,必须和经济社会今后发展的大环境相适应。 信托产品创新的根本动力,在于信托公司追求潜在的盈利机会,因此,信托产品的创新不能以复杂的结构设计从而规避政策监管为目的,而应以市场需求为目的,可通过把优秀的信托公司正在做的合理的信托产品标准化、合法化,以便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突破因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种种约束。因此,信托产品的创新,一方面依赖于新的基本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演变;另一方面,在基本金融服务方式本身很少有变化的情况下,重新组合和拆分这些基本金融服务方式,也是一种产品创新。 换言之,信托产品的创新不同于实体经济中的创新,在多数情况下不是提供一种全新的产品,而是改变、增加或减少现存金融产品的某种特点。产品创新不是监管部门事先规划出来的,而是事后在归纳、总结和分析后得出来的。信托公司才是信托产品的创新主体。 毫无疑问,在信托行业开始下一个“5万亿”规划的进程中,原先有利于信托业发展的资本要素禀赋结构必然会发生变化。改革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托业理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客户需求寻找创新方向,并明确创新思路。而在创新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将信托制度设计与信托公司监管、信托理论发展与信托实物创新、行业政策导向与信托公司市场发展取向加以区别。创新不是搞运动,不能指望通过一次指令性的创新活动就让行业创新一蹴而就。 为了培育出信托行业核心竞争力,信托业的创新理应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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